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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avia 2015-4-15 23:25

秦統一的原因竟被潛藏在睡虎地秦墓竹簡裡

  在戰國時代,諸侯割據,七雄並爭,為什麼只有秦能夠統一?對於這個大家所熟知的問題,過去由於史書記載語焉不詳,我們只能知道一個大概的情況。現在我們通過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簡的整理研究,至少是對秦的一方有了較多的感性認識。
  秦律能不能有效地發揮它的作用,秦的耕戰政策能不能貫徹執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級官吏能不能忠實地執行。秦簡《為吏之道》列舉了吏有「五善」、「五失」,《語書》更明確提出了「良吏」與「惡吏」的問題。所謂「良吏」,就是明法律令,有辦事能力,廉潔忠實而好佐上,出於公心,能團結下屬,正身守法,不喜爭功的人。「惡吏」則與之相反,《語書》不但給他們勾畫了一副弄虛作假、招搖撞騙的醜惡臉譜,而且提出嚴重警告,如此者不可不為罰;對其中作惡多端的人,還要志千里使有籍書之,即記錄在案,通報全國各地,作為「惡吏」的典型。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關官吏的任免、陞遷和賞罰的條文,這些條文都貫串著一個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曉和能否執行法律作為考核官吏的主要標準。秦律十分強調法治,並首先要求各級官吏必須知法、依法、執法,不得違法。例如《法律答問》專門有一條解釋什麼叫「犯令」、「廢令」的問題:「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令(也)。」凡是犯令或廢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懲辦。《除吏律》還對那些陽奉陰違、拒不執行中央政權各項政策法令的官吏,嚴加懲辦。《行書律》甚至規定凡是「命書」和急件,必須立即執行;不是急件,也要當天處理完畢,不得拖延,拖延者依法論處。
  秦律非常重視各級官吏的選擇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規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該任用的人,未經上級審批,擅自讓其到職視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法論處。《除吏律》、《內史雜》更明確規定:「任法(廢)官者為吏,貲二甲。」、「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盜」。禁止任用這些人為吏或擔任禁苑的治安保衛工作,對於鞏固封建地主階級政權有重大的意義。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嚴防官吏違法亂紀,秦律還十分強調官吏的責任制和實行對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規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職責,如果失職,就要受處分。《為吏之道》列舉了當時縣級政權機構的職責範圍,它們不但要執行最高統治者所頒布的各種命令和詔書,征發賦稅、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農田水利、官府手工業、倉庫、苑囿等事,總共不下二三十項。每一項都有專人負責,並且制訂有專門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職守,消極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損失,還要依情節輕重勒令其賠償。對於欺騙上級、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嚴懲不貸。《法律答問》規定,官吏弄虛作假,其罪在罰盾以上,不僅要依法論處,而且要撤職永不敘用。另外,秦律對於官吏濫用權勢、假公濟私、偽造命令、盜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壞耕戰等等,也都分別列有懲治的條例。
  荀況曾周遊列國,以後入秦,秦丞相范睢問他:「入秦何所見?」他回答:「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 ...觀其士大夫,出於其門,入於公門,出於公門,歸於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 ...觀其朝廷,其朝閒,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 ...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荀子認為秦國是當時列國中治理得最好的諸侯國,已接近治之至也的境界,並希望秦國再接再厲,以期令行於天下。果然不出荀況所料,秦始皇即位以後,只用了10年時間,就滅掉六國,完成了統一中國的大業。
  秦的統一戰爭也不是一帆風順的,中間還有一個曲折的過程。秦簡《編年記》記載了從秦昭王元年(前306年)到秦始皇二十三年(前224年)80多年間秦對三晉和齊、楚的一系列戰爭。可以看出,秦昭王三十八年以前,由於在穰侯魏冉遠攻近交的錯誤政策指導下,雖然戰爭頻繁,但秦的實際得益甚小。秦昭王三十九年以後,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由於採用了范睢的遠交近攻的正確政策,把戰爭的目標集中到鄰近的三晉,而於三晉之中又以韓為首攻的對象,所以沒有幾年,就先後攻佔了魏的懷、邢丘和韓的少曲、高平、野王。這幾次戰役對削弱韓、魏,加強秦的勢力,創造隨時可以出擊的態勢,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特別是秦昭王四十七年(前260年)著名的長平之戰的勝利,殲滅了趙的有生力量,從此三晉再也無力和秦國對抗了。
  公元前231年秦始皇親政以後,繼續推行遠交近攻政策,預計進程是先滅韓,次滅趙、魏及楚、燕,最後滅齊。在統一戰爭期間,六國的封建割據勢力越是臨近末日,越是要作垂死的掙扎,統一與分裂的鬥爭達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編年記》對這個情況也有一定的反映。如秦始皇十九年(前228年)「南郡備敬(警)」,「廿年,韓王居□山」,「廿一年,韓王死」,這些都不見於史籍記載。按秦始皇十九年,為滅韓的第三年,剛剛打開統一戰爭的局面。南郡原是楚的故都郢所在地,秦昭王二十九年取郢以為南郡,南郡的北境緊靠故韓國的南境。《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一年新鄭反。」新鄭為韓都,故韓亦稱新鄭。這條記載和秦簡《編年記》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記事聯繫起來看,就可以看出,韓國滅亡以後,韓國的貴族並不甘心失敗,仍在企圖復辟,並發動叛亂。而秦國也在時刻警備韓國貴族的復辟叛亂活動。「新鄭反」和「韓王死」發生在同一年,不是偶然的,說明這次韓國貴族一旦發動叛亂,迅即遭到秦的鎮壓並陷於失敗,而韓王也落了個身首異處的下場。
  《史記·秦始皇本記》載二十三年「楚將項燕立昌平君為荊王,反秦於淮(一作「江」)南」。二十四年「王翦、蒙武攻荊,破荊軍,昌平君死,項燕遂自殺」。這兩條記載為同一件事,昌平君應為秦簡中昌文君之訛,簡中另一個死者或即項燕。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之後也曾提到此事:「荊王獻青陽(今長沙)以西,已而畔約,擊我南郡,故發兵誅,得其王,遂定荊地。」這次以項燕、昌文君為首的楚國貴族公然在江南打出反秦的旗幟,但結果也不過一年,就遭到全軍覆沒的命運,昌文君死,項燕自殺。以上記載,都說明秦的統一,到這時已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再過兩年,即公元前221年,秦滅齊,中國的歷史終於出現一個大統一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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