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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avia 2015-4-14 02:02

檢察官不起訴 告訴人仍得聲請再議

[color=navy][b]檢察官不起訴 告訴人仍得聲請再議[/b]

去年的八里雙屍案,涉及殺人罪嫌的除了謝女以外,還有媽媽嘴呂姓負責人等3人,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家屬認為不可能只有謝女一人單獨犯案,因此向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請求撤銷不起訴處分,並提出24項疑點。台灣高檢署指出,士檢認定死者為謝女獨自殺害,其他被告等人罪證不足,因此認為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再議聲請。

[color=blue][b]法律評析[/b]
看到這篇報導的民眾對於「不起訴處分」或許可以理解,但是對於「再議」這個專有名詞是什麼意思?以及如何提出再議?高檢署准許再議聲請後,案件如何進行?駁回再議聲請,就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再補救了嗎?今天就來跟大家介紹一下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以及前階段的相關程序。

開始刑事訴訟的方式有2種,可以選擇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或由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例如詐騙集團的受害人可以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詐欺取財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或是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自訴,但為避免民眾濫行利用自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便進入檢察官偵查程序,此階段由檢察官負責犯罪事實、證據的調查,以及傳喚被告、告訴人及證人到地檢署接受問話,若是調查後認為證據充分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應提起「公訴」,屆時告訴人及被告會收到地檢署起訴書;若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超過追訴時效、逾越告訴期間,及被告死亡等情形,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如果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在送達後7日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過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以阻止原不起訴處分的確定,聲請再議的理由主要是針對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調查證據有何不當、缺失、調查不詳盡等違背備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的情形加以質疑,原檢察官如果認為再議有理由,可以自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繼續進行偵查;認為沒有理由,添註意見送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辦,上級檢察長仍認為再議沒有理由時,便會駁回再議聲請,不起訴處分便告確定。若上級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且偵查未完備者,發回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偵查已完備,可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直接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聲請再議被駁回後,告訴人的最後一道救濟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告訴人在收到駁回再議聲請處分後10日內,務必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若聲請成功,等同法官推翻檢察官不起訴的見解,判決被告有罪的機率相當高。[/color]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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