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avia 2015-4-11 00:03
貼門聯罵鄰霸道 構成公然侮辱罪
[color=navy][b]貼門聯罵鄰霸道 構成公然侮辱罪[/b]
報載台中有名男子在租屋處施工,與鄰居一家人相處不睦,男子先在門前騎樓張貼大字報,標題寫上「OO號鄰居的霸道行為大公開」,且大字報上的內容寫上雙方爭執的緣由,接著又在租屋處門框旁張貼霸道之家的門聯及橫批,鄰居見到大字報和門聯,認為內容是在侮辱他們,憤而提告,法院認定該名男子構成公然侮辱罪,判男子罰金八千元。
[color=blue][b]法律評析 [/b]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保障並非無邊無際,當言論會導致他人名譽受損時,即應受限制,名譽受損之人不僅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行為人更可能觸犯刑事責任,也就是常聽到的「妨害名譽」,在刑法上有二種犯罪類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二者區別在於前者是行為人對他人進行評價時,以侮辱性字眼或行為表達,有損他人名譽;後者是指行為人在傳遞事實時,內容有所不實、虛構或僅涉及個人私德未涉及公共利益。
「公然侮辱」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侮辱、謾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使他人名譽受損,所謂「公開狀態」例如大馬路上、社區布告欄、BBS、網路部落格、臉書甚至是Line的群組等,至於侮辱的方式不論是暴力或非暴力都屬之,例如公開用打耳光、把人家假髮拔掉、拿鞋子丟人等的手法羞辱人,或是公開以口頭或書面罵別人三字經、白吃、垃圾等貶抑別人名譽都是公然侮辱。但如果只是單純抱怨、咒罵,例如「希望他閃到腰」、「希望他出門踩到狗屎」等,不會使他人名譽在社會生活評價上因此造成貶損減低的結果,不屬於侮辱性言論,所以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本則新聞案例,法院審理時指出,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以散佈文字、圖畫的手段,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情事者,為加重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該男子雖辯稱他在門聯上寫的二十二號不是指門牌號碼,是指日期,至於指的是什麼事情的日期,表示忘記了;而且他是將門聯、大字報張貼在租屋處的屋內,並非屋外。但法院認為男子說不出二十二號代表的是哪件事的說詞,難以採信;而且雖在租屋處的門口鐵門門框旁邊貼門聯,卻未將鐵門全部放下關閉,往來人士都可以看見大字報及門聯;此外,霸道的意思為跋扈、蠻橫、不講理,足以貶低鄰居及其家人的社會評價,因此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color]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