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avia 2015-4-10 23:49
未當場舉發 撤銷驟減速裁罰
基隆市謝姓男子去年駕車行經中山高被後車兩度追撞,警方處理事故後才發現他疑似驟然減速,致後方車輛煞車不及追撞,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萬8000元。
法官認為警方未當場舉發,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謝男去年9月上午8點多駕車行駛在中山高南下8.5公里處,被後方車輛追撞兩次,國道警察汐止分隊到場處理,事後依雙方筆錄,認為他驟然減速的危險駕駛才導致意外發生,依法裁罰。
謝男指他駕車從五堵交流道上高速公路,只見左前方的遊覽車不斷閃爍方向燈,卻遲遲沒有動作,讓他無法判斷遊覽車何時會變換車道。未料遊覽車突然間切換車道,逼迫他緊急煞車。
為了避免遊覽車再度惡意逼車,他駕車切換到車道,並加快車速至90公里。他事後發現降低速限的告示牌,加上前方車多,才再降低車速,被後車追撞。
謝男指出原想放慢車速靠路肩處理事故,未料又被後車追撞第二次,根本沒有警方所謂驟然減速,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才釀禍。
法官審理認為,警方到場處理事故卻沒有當場舉發,直到同年11月才依筆錄、相關跡證開單舉發,剝奪他陳述意見的機會,舉發程序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