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avia 2015-4-8 22:19
鄰屋越界0.1m索價60萬 法官判月租10元
[color=navy][b]鄰屋越界0.1m索價60萬 法官判月租10元[/b]
婦人C因零點一平方公尺的土地被占,告屋主竊佔罪敗訴;她改打民事要求拆屋還地,或由屋主以六十萬元買下,結果法官判她敗訴,屋主只需月付十元租金即可,五千元裁判費C婦依比例要負擔四千元。
零點一平方公尺的土地約零點零三坪,一塊瓷磚大小,約卅三公分長寬的面積,坐落台南市郊區,依當地土地公告現值約值二千三百元,C婦喊價六十萬是公告現值三百多倍;屋主原有意以一萬元買下,但多次協調不成。
C婦要求拆屋還地未果,只能每月收取十元的土地租金,單是付出的四千元訴訟費,就要收租卅三年四個月才能回本。她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會上訴。屋主W低調回應,都是鄰居希望以和為貴。
據了解,屋主W三年前建屋綑綁一樓鋼筋時,垂直線出現誤差,以致灌漿後有根柱子占用到C婦土地零點一平方公尺。兩年前C婦欲出售土地申請鑑界,發現土地被占用,控告對方竊佔並訴請拆屋還地。
竊佔部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任何儀器都會有誤差,零點一平方公尺是鑑界丈量中合理的誤差值,認定W姓屋主沒有竊佔意圖,處分不起訴。
C婦改要求拆屋還地或是給付土地租金,調解會數度調解不成。C婦提起訴訟,法官開庭也勸和,希望以買賣方式和平收場,但C婦要求六十萬元,W認為以公告現值計算僅二千三百元,願以一萬元購買。
C婦在庭上強調,並非為了錢,而是為了討公道才打官司。法官因為零點一平方公尺的面積實在很小,除親自到場勘查,並為了確定是否竊佔,再次鑑界。
鑑界結果確實占用C婦土地,但法官認為,就公共利益、屋主受到的損害,以及C婦取回土地後的預期利益來看,屋主受到的損害顯然大於C獲得的利益,駁回拆屋還地請求。至於C婦要求給付租金部分,法官依照公告現值、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租金,判決每月租金十塊錢。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所謂竊佔罪,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佔用他人之不動產(刑法第3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中,C婦指鄰人W所佔用之土地面積為0.1平方公尺,然依一般之通常觀念,若非經專業人員進行測量,且0.1平方公尺又屬誤差值中可合理接受之範圍以及竊佔之故意,W亦難查知自己有侵占他人土地之行為,故認W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不成立刑法之竊佔罪。
無權利人明知鄰地非為己之所有,逾越地界而為鄰地之建築或種植作物竹木等,而不為鄰地所有人所知悉,且不及提出異議,致無法請求救濟,則不屬民法第796條之情形,即不適用前條關於善意佔有人之保障。土地所有人(即鄰地所有人)即得依民法767所有物之物上請求權,向佔有人主張返還所有物並除去其侵害。即使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遭侵占之建物或土地,但法院仍得依法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雙方立利益,來作成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占有人為故意逾越地界者,則不適用此一情形,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
惟C請求賠償之金額及拆屋還地之請求,考量W佔用C之土地上之建物,若逕將其拆除,不但損及W使用土地之利益,亦無助於該土地經濟上之利用,又實際上W所受之利益及C受有損害間金額差異甚鉅。
復C婦認為W佔有並使用其所有物,不具備法律上之原因,致C受有損害,要求W支付使用其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請求拆除W佔用其土地部分之建物。法院雖認定C之主張有理由。[/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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