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minsu 2015-4-4 00:44
少標一個0 北荷蘭12日萬元出團
[color=navy][b]少標一個0 北荷蘭12日萬元出團[/b]
又發生旅行社網路標錯價事件!台北某旅行社上周五發生網路錯標事件,定價9萬9千元的「北荷蘭黃金時代遊12日旅行團」,少標一個0,引起網友瘋狂搶標,共25人下標成功。旅行社忍痛決定讓下訂成功的民眾統統出團,預估損失約225萬元。
該旅行社認賠的金額高達225萬元,北市府前法務局長蔡立文指出,每年都有旅行社標錯價的消費糾紛,但大多價差都在2、3萬元以下,這次每人單價達9萬元,恐創下各家旅行社標錯價事件以來認賠金額新高。
該旅行社這次標錯價的行程,是專為單車族設計,5月起至荷蘭阿姆斯特丹、沃倫丹、愛塞湖等地的深度旅遊,還可搭乘船屋,一路瀏覽北荷蘭的風光。
旅行社總經理表示,因歐元匯率調幅,上周五起陸續調整歐洲行程的定價,沒想到後端員工不僅把標價寫錯,第2層覆核員也沒查出,以致上周五下午5時將錯誤售價放上網站。
隔天晚上9點第1個民眾發現「錯誤」後,立即報名,也將這訊息放上網路,晚上10點後出現逾200多人報名參加,公司發現後,也緊急隨即關閉該行程。
旅行社總經理說,經統計,共有30人次報名成功,但有人重複報名,最後統計有25人可依約出團,公司推估損失將達225萬元。
旅行社總經理表示,今天將會優先確認這25人是否確定參加這個旅行團,並檢討標價上網的SOP,至於是否懲處相關員工,目前沒有任何想法,只先把事情做好。
該旅行社昨在網站貼出「官網售價誤植聲明」,指出官網的北荷蘭、黃金時代、濱海環12日商品有5個日期,5/08、5/15、5/22、6/05、9/04,發生團體售價將99000誤植為9900元的情況,對此作業控管深感不安,將記取教訓確實改進。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所謂契約是否屬於有效成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互相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但如何才能確定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則須自契約成立之意思表示內容加以判斷,唯有當賣方之要約與買方承諾達一致之情形時,始可謂買賣雙方意思表示達到前條法律所規定合致之情況,而使契約能有效成立。故何者屬要約,何者又可認為屬於法律上有效之承諾,即需個別的自案件中加以判斷。本案中,旅行社刊登於網站上之內容,若係僅須點選後即可產生買方付費並享受賣方所提供的服務;亦或是買方下標後,賣方得保留決定權於確定是否有庫存才出貨或是否有權保留其出價決定是否出售等情事,若屬前者,則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則契約為有效成立;若屬後者,則旅行社刊登於網站上的僅屬要約引誘,而非要約,賣方得主張契約尚未成立,而無契約可以履行。
若契約已合法成立時,賣方卻不欲履行契約,有可能依主張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契約上債之關係,使契約關係歸於消滅。惟要能成立「意思表示錯誤」,須屬內容錯誤、性質錯誤、傳達錯誤或表示行為錯誤且表意人需無過失,否則是無法撤銷致使契約歸於消滅。又實務上係以賣方是否己盡到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來判斷賣方是否有過失,當賣方自己有過失時,是不能主張內容錯誤來撤銷債已經成立之契約。
本案中,旅行社顯然就網站的管理有過失(未善盡自己管理之責),造成錯誤標價之發生,故若欲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以撤銷契約使之歸於無效,顯然是不可行。若旅行社認為提供服務,不如直接違約來的划算,雖可能贏了裡子輸了面子,還可能要依約賠付懲罰性違約金。但若依標價履約,或許真的很划不來,但也有人認為,因為媒體的大肆渲染,無疑的也幫了旅行社作了免費的廣告,又旅行社若能處置得宜,必可招來更多生意及好的風評,莊子‧人間世:福輕乎羽,莫之知載;禍重乎地,莫之知避。[/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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