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minsu 2015-4-3 00:15
渭水河畔商鞅真的殺過七百人嗎?
「商鞅殺七百人」的記載並不是來自於司馬遷的《史記》,而是來自晚於司馬遷70年的劉向《新序》。劉向在文中寫道:商鞅「內刻刀鋸之刑,外深鐵鉞之誅。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一日臨渭而論囚七百人,渭水盡赤。」 劉向的這段話可信嗎?我們知道,歷史上留下的文字並不能都當史實採信,這裡有文人的信口開河,也有當時的政治需要,還有學者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而有意篡改。其理由如下:
第一,劉向這人說謊成癖,或者好聽點愛拿歷史胡編亂造。「孟姜女哭倒長城」的故事,最早就是劉向編造出來的。《左傳》記載齊國將軍杞梁偷襲莒國戰死了,他夫人與齊君爭追悼會的級別。到了劉向《說苑.立節》中,就寫成了將軍杞梁是有意找死,非死不可,因為要立節。杞梁死後,他的夫人痛哭,哭倒了齊國城牆。城牆哭得倒嗎?哭不倒。誰要是當真就犯傻了。還是這個歷史事囧件,到了劉向的《烈女傳》中又變了,杞梁不是將軍了,杞梁死後他的妻子痛哭,不僅哭倒了城牆,還投河自盡了。烈女嗎,不死哪行?劉向這類文字很多,比如「秦始皇殺了27個大臣」,「秦始皇餓殺齊王建」等等,關於這些文字的謬誤,我已經在博客和《真李斯》中進行了詳盡的論述,在此不贅。總之,歷史事囧件在劉向筆下,完全是為漢代政治服務的娼妓。這樣的人,這樣的文字怎麼能當史實採信呢?
第二,劉向這段話中說秦國「棄灰於道者被刑」,這是故意的張冠李戴。《韓非子,內儲說》記載,「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是商朝的規定。韓非子這段文字的大意是這樣的:殷商時期法律規定,在公路上撒灰要處以斷手的刑罰。孔子的學生子貢認為處罰過重,便來請教孔子。子貢說:「撒灰於公路是很輕的罪過,而砍斷一個人的手是很重的處罰。古人為什麼這麼殘酷?」孔子回答說:「不往公路上撒灰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而被砍斷手臂是人們很害怕的處罰。古人認為,讓百姓做容易的事情而避免害怕的處罰,是很容易辦到的,所以這樣制定法律來推行。」
根據韓非子的這段文字記載,再考察相關的中外典籍,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並不是秦國的法律,早在殷商時期便有這樣輕罪重罰的暴政,據此來批評商鞅嚴刑峻法是張冠李戴。
(2)秦國沒有如「棄灰於道者被刑」的輕罪重罰。1975年在湖北雲夢出土了一批秦簡,詳細記載著秦國的法律。其顯示秦國的法律即使在今天看來也是寬嚴的當的。舉個例子,對於百姓犯罪來說,盜竊在那個時代是僅次於殺人的大罪。所謂「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盜就是盜竊,賊就是殺人。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治理百姓,最要緊的就是嚴懲偷盜和殺人。所以,當時魏國李悝的《法經》第一篇就是《盜法》,第二篇是《賊法》。對於偷盜的處罰十分嚴厲:「拾遺者臏」。為什麼撿拾別人遺失的東西,就要被判處挖去膝蓋骨的酷刑,李悝的解釋是,因為這個人產生了將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的「盜心」。
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對於偷盜別人莊家或者讓自己的牲口偷吃別人牧草,都是處以死刑。而秦帝國的法律,對於偷盜六百六十錢以下的罪犯,僅僅是臉上刺字然後服徭役。六百六十錢相當於多少?按照《秦律》規定,壯年男子勞動一天值8錢,如果一個月22個工作日,這筆錢相當於4個月的工資獎金收入。犯罪金額遠遠高於「拾遺者」和「盜牧者」,處罰卻遠遠輕於魏國李悝的《法經》和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
而且,秦帝國的法律,也不是像「棄灰於公道者被刑」那樣希望用嚴酷的懲罰來制止犯罪,而是講究罪罰相當,既往不咎。比如雲夢秦簡的《法律問答》中提到一個案例,有人在大赦令下達之前,盜竊了一千錢,這個犯罪金額要遠遠高於前面的660錢,相當於半年的收入,可是,直到大赦令發佈之後才被抓獲,問對該罪犯如何處罰?秦帝國的司法解釋是:「毋論」,不予處罰。
如果按照「棄灰於公道者被刑」,以重罰制止犯罪的法律原則,盜一千錢的罪犯就應該判處死刑,以儆傚尤,怎麼可以因為他巧妙地逃避了逮捕,就不予追究呢?但是,《秦律》卻是明確地兩個字「毋論」,不予追究。讓這個沒有受到處罰的罪犯和所有被大赦的罪犯一樣,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條法律還否定了後代批評秦帝國從來不赦免犯罪人的指責。
第三,漢代有很多關於秦朝聳人聽聞的文字,基本上都是政治的產物和文人的胡扯。比如「劓鼻盈蔂,斷足盈車,於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秦國人都成了殘疾人,誰去打仗統一六國?「赭衣塞路,囹圄成市」,老百姓都進了監獄,誰來發展生產?「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可是十稅一是天下人認為公正的稅賦,「20倍於古」你怎麼收?這些胡扯的文字,如何能當真?
人在當時是最主要的財富,是勞動力,是兵員,一次殺700人,沒有那個君王會把自家的財富這麼糟踐。看看《雲夢秦簡》便能明辨真偽,很多犯罪秦國是用罰款來懲罰,而不是殺人。所以,還是司馬遷在《史記》中無意間透露出來的事囧件信息準確(對話不能當真):商鞅變法未殺一人,即使是數千人進京示囧威反對變法,商鞅也沒有採取暴囧力鎮囧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