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minsu 2015-3-30 23:44
精油氣爆毀容 女獲賠551萬
[color=navy][b]精油氣爆毀容 女獲賠551萬 [/b]
台北市女大學生郭采瑀,12年前因媽媽點薰香精油引發氣爆閃焰,導致她毀容,連同手腳留下肥厚傷疤,郭女向精油商亮碧思公司求償1989萬多元,兩度敗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以該精油屬易燃物品,精油商卻指導消費者點火引燃確有不當,逆轉改判亮碧思應賠551萬多元。判決指出,2002年10月10日下午,李女在家將亮碧思(當時為柏格公司)賣的5公升薰香精油分裝到小精油瓶,並依業者指示點燃瓶口棉芯,卻瞬間氣爆,蹲著旁觀的9歲郭女被閃焰灼傷頭臉與四肢,送醫撿回一命,歷經15次手術仍救不回容貌。
郭女提告求償1989萬多元,一、二審都判郭女敗訴,但高院更一審指,業者明知精油含90%低燃點異丙醇,卻要消費者點火引燃,改判郭女可獲賠551萬多元。可上訴。
[color=navy][color=blue][b]法律評析[/b]
若單純從報載內容或許尚難理解,為何郭姓女子明明是因為精油氣爆而導致毀容,卻會兩度敗訴;實際上從歷來各審級法院說理以及雙方的攻防可知,其敗訴原因皆在於郭姓女子(及法定代理人李姓女子)無法明確證明其所受之損害以及該事故的起火原因是系爭精油所致,且燃燒精油時之房間非密閉,則氣爆如何發生法院亦未將舉證責任轉嫁於亮碧思公司,從而郭姓女子之損害及亮碧思公司之精油產品間欠缺必須被證立之因果關係,因此先前法院認定亮碧思公司毋庸負責,此一見解於102年時被最高法院指摘說理不足且事證未完全調查說明,廢棄後發回高院更審。
而高院更一審認定該精油內含高達百分之九十異丙醇,具高度危險性,卻要消費者點火引燃,且被告疏警示系爭精油危險注意事項,以及使用上應特別注意之標示,未以中文標示精油之加注使用方法,且未檢附中文說明書,違反商品標示法第6至9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6條等規定。
因此,法院更進一步解釋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均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而精油商亮碧思公司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生損害於郭姓女子,被告公司應就郭女因此所受之損害,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olor][/color]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