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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ct 2015-3-20 22:37

國有林地葬母,泰雅族男子無罪!

[color=navy][b]國有林地葬母,泰雅族男子無罪![/b]

泰雅族潘姓男子在傳統領域安葬母親,因墳墓位在國有林地,被依違反森林法起訴;台北地院認為,泰雅族喪葬文化是將往生者葬在祖先附近,這是泰雅族傳統,潘別無選擇,判決無罪。 本案是司法史上,原住民在國有土地蓋墓遭訴獲判無罪的首例。潘審理期間曾抱怨,數十年來族人都在同處安葬親人,他卻是第一個被起訴,「不然把屍體交給區公所好了!」他希望檢方不要上訴,不然還要花錢打官司。 「要是多讀一點書,現在就不會什麼都不懂了。」潘說,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信,他只看懂部分文字,開庭前聽說「法官很凶、會罵人」,讓他忐忑不安,後來才發現承審法官態度客氣、沒有為難他。 五十七歲潘姓男子是新北市烏來區下盆部落(又稱屯鹿部落)原住民,去年二月廿五日,他將母親埋葬在部落附近。十九天後,林務局人員撞見他在國有林地蓋墓報警;檢察官依違反森林法、竊佔等罪嫌起訴。 他喊冤解釋說,依傳統習俗,族人死亡後必須與祖先埋在一起;他父親、弟弟、兒子都葬在該處,他才會在該處蓋母親的墓。部落年紀最長的黃姓男子(六十五歲)證稱,族人傳統上要葬在一起,「不喜歡東一個、西一個」。蔡姓族人也作證說,泰雅族人往生若沒跟祖先葬在一起,會觸犯禁忌,「無論食衣住行都不順利」。 合議庭調查,下盆部落族人一九六五年起陸續在該處安葬親人,除了潘姓男子母親,另有十九名潘姓亡者也在該處安息,認定該部落有這項習俗。 法官還發現,政府十二年前即計畫要將潘埋葬母親的地方變更為公墓用地,卻因行政作業疏失,袺鷁{序至今還在進行;當地各部落都有公墓讓族人下葬,唯獨下盆部落沒有。 合議庭審理認為,傳統是原住民的社會基礎、文化精髓。原住民使用傳統領域土地應予尊重,潘葬母處位在泰雅族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使用傳統領域土地,沒有濫葬也沒影響森林保育資源,判決無罪。

【[b]疑義[/b]】

按森林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固規定「(第1項)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第一項之罪於保安林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第23條也分別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而且從森林法第1條:「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制定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等相關規定觀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第23條與森林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間,並無優先適用何者之明文。

惟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亦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第23號一般性意見亦分別規定或揭示「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1.《公約》第二十七條規定,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委員會認為,這一條規定並確認了賦予屬於少數團體的個人的權利,這種權利有別於、並且附加在、人人已經能夠根據《公約》享受的一切其他權利。…7. 關於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文化權利的行使,委員會認為,文化本身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包括與土地資源的使用有聯繫的特定生活方式,原住民的情況更是這樣。這種權利可能包括漁獵等傳統活動和受到法律保障的住在保留區內的權利。 為了享受上述權利,可能需要採取積極的法律保障措施和確保少數團體的成員確實參與涉及他們的決定。…9. 委員會總結認為,第二十七條體現了締約國具有特定義務加以保護的一些權利。保護這些權利的目的是要確保有關少數團體的文化、宗教和社會特性得以存活和持續發展,從而加強整個社會的結構。因此,委員會認為,這些權利應該以上述方式予以保護,而不應該與依照《公約》賦予一個人和所有人的其他個人權利混淆。因此締約國有義務確保這些權利的行使得到充分的保障,締約國應該在提交的報告中說明為此目的採取了哪些措施。」。

是在處理原住民族相關問題上,仍應優先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第23號一般性意見、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規定及內涵。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合議庭即調查「下盆部落族人一九六五年起陸續在該處安葬親人,除了潘姓男子母親,另有十九名潘姓亡者也在該處安息,認定該部落有這項習俗」,也發現「政府十二年前即計畫要將潘埋葬母親的地方變更為公墓用地,卻因行政作業疏失,相關程序至今還在進行;當地各部落都有公墓讓族人下葬,唯獨下盆部落沒有」,則合議庭審理認為「傳統是原住民的社會基礎、文化精髓。原住民使用傳統領域土地應予尊重,潘葬母處位在泰雅族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使用傳統領域土地,沒有濫葬也沒影響森林保育資源」,判決被告無罪,尚無不妥。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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