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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jorie 2015-3-16 23:21

先生名下房產贈小三 怎麼辦?

[color=navy][b]先生名下房產贈小三 怎麼辦?[/b]

夫妻相處之道學問大,但若婚姻關係中出現了第三者,難免因此走向離婚之路。現實的案例常有聽聞,某夫妻的一方發現他方不但有了外遇,而且還贈與大量金錢甚至不動產給第三者,對元配而言,真是情何以堪。此時,元配有什麼方法可以基本的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法院實際案例分享

心怡發現了她的先生智宏有外遇,心怡想要提出離婚訴訟一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結果心怡在整理智宏財產資料時,赫然發現智宏最近剛把他名下的一間房子過戶給陌生女子,該女子就是智宏的外遇對象,心怡感到十分氣憤,心怡要怎麼保護自己財產上的權利?

[b]法院判決結果[/b]
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17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主張智宏將系爭房地過戶予他人未實際獲得對價,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依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b]法條停看聽[/b]

無償行為,也就是指沒有獲得對價的行為,像「贈與」就是無償行為的一種;有償行為,指該行為當事人間互負有對價關係,例如買賣、互易

[b]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b]

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以,只有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存續中所為的無償贈與行為,他方才能聲請法院判決撤銷該無償行為。

此外,民法第1020條之2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以案例來看,心怡如果發現了智宏將房屋無償過戶給陌生女子,應在「知悉後」六個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訴訟,且該訴訟係以智宏及該名陌生女子為共同被告。但要注意,依法條規定,
「自(無償)行為時起經過一年就不得撤銷」,所以如果智宏的贈與行為是在一年多以前完成,則心怡知道後也無法主張撤銷。

要怎麼及時發現他方配偶有這種無償行為呢?因為我國稅務實務上夫妻是合併報稅,所以心怡可以合法向國稅局申請調閱前一年度的夫妻財產清單,如果心怡發現丈夫的財產有顯著的減少,就應該依法及時提出訴訟主張。

[color=blue][b]律師小學堂[/b]

有的夫妻之間雖然沒有第三者,但可能有些配偶會經常花費高額開銷在其他親友身上,致元配感到擔心,如果該配偶中一方的花錢如流水,構成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情者,則他方配偶即可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侵權之虞時,法院得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向法院聲請宣告改採分別財產制。[/color]

摘自《過好日該知道的法律權利》商周出版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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