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jorie 2015-3-14 10:37
6樓墜亡 他家非凶宅 買主敗訴
林姓男子前年在新北市購買一棟大樓的六樓,入住後才得知有人從陽台跳樓自殺,他認為前屋主、房仲員及房仲公司隱瞞凶宅事實,提告要求減價兩百萬元。法官認為死者是從六樓陽台跳下,並非陳屍住處,認定六樓非凶宅,且林未舉證房價因此減少,判林敗訴,可上訴。
林姓男子向新北地院提告指出,他前年透過房仲公司以一千萬元購買新北市一處社區大樓的六樓房子,入住後才聽鄰居說,這間房子前兩任屋主的兒子,五年前因感情因素,從這間房子的陽台跳樓自殺身亡,死者父親後來以低價出售給前任女屋主。
林向當地鄰、里長查證確有此事,他認為,不論房子是否被認定為凶宅,依我國民情,一般人忌諱房子與死亡的事有關,這是房子的重大瑕疵,足以影響房價及購屋意願,房仲公司及前屋主都應在事前誠實告知,卻刻意隱暪,害他誤買。
房仲公司說,死者並非在六樓死亡,而是墜落一樓地面後送醫急救不治,經檢方相驗仍無法確定是自殺或意外墜樓而死,林買的房子並非凶宅,沒有重大瑕疵,房價也不會減損;前任女屋主則說,她擁有房屋期間並未發生跳樓情事,並未隱瞞。
法官認為,「凶宅」是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的房屋,影響房價甚鉅,屬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此案的死者自六樓墜落一樓地面,送醫急救兩個多小時後不治,六樓住處不是陳屍處,並非凶宅,房仲公司及前女屋主因此不必負房子的瑕疵擔保責任。林原本聲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價,但因鑑價費用過高而撤回,無法舉證房價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