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lela 2015-3-13 00:12
買完房嫌貴 拒付仲介費敗訴
高姓男子透過陳姓女房仲買房,成交後以「買貴了」、房仲未盡義務為由,拒付仲介服務費;不動產公司提給付服務報酬訴訟,士林地院判高須依約給付六十七萬元。
台北市仁愛圓環旁的華美聯合大廈是台灣預售建案始祖,一九六九年推案,當時即標榜「如觀光飯店」廿四小時管理;落成後,帶動仁愛、大安路一帶成豪宅、名人社區。
不動產公司表示,前年十一月高姓男子想購買華美的房子,由該公司陳姓女房仲接案,多次帶高看房屋、提供附近成交資訊。去年三月十九日,高和房仲簽委託書,希望以三千二百六十八萬元議價某間房,但屋主認為價格太低拒絕;隔天,房仲請雙方到辦公室,最後以三千三百八十八萬成交。
高認為女房仲告訴他的成交資訊是「面林蔭大道」、「眺遠山」房的價格,單價都是比較高的,但他買的那戶是「看鐵皮屋」,房價應該較低。
他說,第一次買房、沒經驗,房仲為了賺佣金不斷說「賣主不降價」,但他認為每坪一百四十萬成交是太貴了,房仲未盡義務,依民法可拒付報酬。他還說和屋主本來就想交易,房仲是「現成牽線者」,坐享其利。
原屋主作證時說,每間房子格局不同,高所買的雖「面向鐵皮屋」,但坪數大、單價較便宜;她自己也住在大廈內,不想讓鄰居說「厚此薄彼」,因此都不給議價。
法官認為女房仲前年起就替高解答問題,訂約後也幫忙辦過戶、收價金;服務不只兩天,判高必須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