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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ela 2015-3-6 22:12

罵「賤人就是矯情」 觸犯公然侮辱罪

[color=navy][b]罵「賤人就是矯情」 觸犯公然侮辱罪[/b]

34歲馮男與廖女等友人同遊日本,兩人有嫌隙,8月間在臉書張貼廖女照片又留言「給臉不要臉、賤人就是矯情」,被控妨害名譽。馮某否認犯罪,解釋「賤人就是矯情」是指虛偽做作,但越解釋越糟糕,檢察官說,說人家虛偽做作就是侮辱他人人格,依妨害名譽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馮男坦承留言,但否認有公然侮辱,他解釋「罵的是賤人就是矯情,我罵的不是賤人,現在賤人就是矯情是指虛偽做作,現今言詞要隨時代演進而改變,如50年前不會有毛小孩一詞,現在就是指寵物,我就是指對方虛偽做作。」

馮男辯稱,有學者針對這句話做深入討論,庭上應該把整篇當作是表述的行為,他陳述的是一件事實。

檢察官說,被告自承他的留言目的在指對方是虛偽做作之人,這就是輕蔑他人人格虛偽,足以使人難堪,也是侮辱之文字,被告是狡辯。

[color=blue][b]法律評析[/b]
一部風靡全台的中國宮庭鬥爭權力戲「後宮甄嬛傳」,劇中的勾心鬥角、爾虞我詐之情節,時常穿插著辱罵、貶抑他人的字眼,而最具經典的一句,莫過於華妃的這句:「賤人就是矯情」,此句話時常被引用在,讓人感到厭惡、虛假做作而無真誠之人身上。雖然該名言已成為流行用語,但不得否認這句話本是對人格的一種侮辱,仍會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行為人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為侮謾辱罵,足以產生輕蔑被害人人格者為其構成要件;而侮辱之對象,以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為必要,但不限於指明姓名。

本案中,馮姓男子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張貼廖姓女子照片(特定人),並留言「給臉不要臉、賤人就是矯情」乃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含有輕蔑對方身分等人格特徵,確屬侮辱性言論,故馮姓男子可能會因觸犯該條而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現今網路聊天平臺盛行、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若在網路上張貼辱罵他人的字眼,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情況相同,故民眾不得不慎,以免觸犯公然侮辱罪。[/color]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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