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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umno 2015-2-12 22:14

公務員領錢不工作,窩家養魚遭免職?

[b][color=navy]公務員領錢不工作,窩家養魚遭免職? [/color][/b][color=navy]

公務員不再是鐵飯碗,台中一名公務員領錢不工作,窩在家中養魚遭到免職!這名51歲的劉姓公務員,3年前考上公務員,是經發局的科員,去年他以身體不舒服要到醫院檢查身體,請假23天,但經發局發現他沒有就醫記錄,他卻辯稱因為罹患高血壓在家種花,養魚休養,由於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遭到市府記過免職。遭到記過免職的是這名51歲的劉姓公務員,在經發局商業科擔任科員,來到他的家,門口就是一個大魚池,飼養著錦鯉魚,旁邊還掛著一個個盆栽,他因為高血壓多次請病假,說要到醫院檢查身體,卻是待在家種花養魚,被市府免職,但他有話要說。遭免職劉姓公務員:「高血壓的治療有藥物治療、非藥物治療,非藥物治療就是病痛心情放輕鬆,這是我的休養方式。」認為是慢性病,不需要到醫院就診,在家休養即可,但市府看不下去,因為他去年請假23天,根據規定請假2天就要出示就醫證明,但他卻遲遲拿不出。中市經發局局長王誕生:「如果我們需要你拿出來舉證,你還是需要拿一些東西出來,譬如我一天沒去,但我有幾天去,拿個證明也可以。」劉姓男子曾經在中國經商,管理500人的工廠大老闆,金融海嘯被迫結束公司,3年前考上公務員時還登上媒體版面,但他考上後爭議不斷,曾經酒駕在自家門口按喇叭,遭人檢舉還嗆警。警方(2011.02.14):「你這樣吵到別人了。」劉姓公務員:「吵到誰?」如今鐵飯碗不保,因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用不實理由請假,以曠職論,市府將他記過免職,並無違法,但全案還可上訴。


[color=blue]【[b]疑義[/b]】

按公務人員、勞工與教師,分別訂有請假規則;其中,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也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亦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是(一)公務人員請病假,除「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而且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二)公務人員請病假,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三)公務人員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非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免職。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所認定「劉姓男子用不實理由請假」亦無誤,那台中市以曠職論,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3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之規定,將劉姓男子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予以免職,暫無不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證明了「考試院以公務人員考績法沒有汰換機制之由,進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之荒謬性,明明公務人員考績法就有汰換機制,只因「機關首長的鄉愿、主管是懶惰且壞了一鍋粥的老鼠,以及考績委員是應聲蟲」之由,而使得原本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汰換機制,無法彰顯出來,為人民所知悉(請參【新聞疑義1074】高官98%考績,基層公務員「剉咧等」?)。

但掌管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考試院,明明知道前開事實,卻不處理實際考績不公之問題,反而,以公務人員考績法沒有汰換機制之由,來愚弄人民,您說?可惡,不可惡。[/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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