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ulau 2015-1-13 00:13
「罷免蔡正元」與「選舉、罷免應等值」
[color=navy][b]「罷免蔡正元」與「選舉、罷免應等值」[/b]
台北市選委會昨天通知中選會,罷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連署書五萬九千分,經查對結果,刪除一萬多分後,合於規定者仍有四萬九千分,確定跨過罷免連署門檻。中選會預計十九日通過罷免案宣告及罷免流程,預定農曆春節前的二月十四日舉行罷免投票。若這次投票結果蔡正元被罷免,將是我國選舉史上,第一個遭罷免的立委。中選會官員表示,過去對立委的罷免案共發生過九件;其中提案兩件、連署有七件,七件成案的僅五件,包括核四議題遭連署罷免的立委有四件,另一件是罷免前立委魏鏞,但罷免投票結果,人數都不足,未成立任何罷免案。台北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黃細明昨赴中選會會商罷免案的流程。他告知中選會,第四選區法定連署人門檻三萬八千九百三十九人,查對結果已確定超過門檻,將進入下一階段罷免程序。黃細明表示,台北市選委會今、明兩天將把查對結果行文中選會。中選會預定十九日開委員會,確立罷免案成案宣告,並通過罷免投票公告、罷免投票日的選定。依選罷法,中選會宣告罷免案成案,被罷免人蔡正元有十天時間撰寫答辯書,答辯屆滿後五天內,公告投票日及罷免理由書、答辯書,三十天內完成作業。由於程序上不能拖過春節,中選會初步選定在二月十四日投票。中選會說,現行選罷法,罷免案與選舉案不同之處,在於罷免案不能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也就是罷免案提議人不得上街宣傳罷免,也不得呼籲罷免蔡正元。但在野黨認為,選舉、罷免應「等值」,將在今天內政委員會提案修法。
[color=blue]【[b]疑義[/b]】
一、經查對結果,「刪除」一萬多分後,「合於」規定者仍有四萬九千分,確定跨過罷免連署門檻
按有關立法委員之罷免事項,係規定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章(第75條至第92條;分為三節,第一節罷免案之提出-第75條至第78條,第二節罷免案之成立-第79條至第86條,第三節罷免之投票及開票-第87條至第92條)。
其中,第76條第2項、第79條分別規定了「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門檻」及「提議人名冊之查對刪除」,所以,報導始云,台北市選委會昨天通知中選會,罷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連署書五萬九千分,經查對結果,「刪除」一萬多分後,「合於」規定者仍有四萬九千分,確定跨過罷免連署門檻。
二、被罷免人蔡正元有十天時間撰寫答辯書;罷免案提議人不得上街宣傳罷免,也不得呼籲罷免蔡正元
另外,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3項、第87條也分別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二、罷免理由書。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行。」。
所以,中選會才說:「被罷免人蔡正元有十天時間撰寫答辯書(編按:第84條參照),答辯屆滿後五天內,公告投票日及罷免理由書、答辯書,三十天內完成作業(編按:第85條參照)。由於程序上不能拖過春節,中選會初步選定在二月十四日投票(編按:第87條參照)。……現行選罷法,罷免案與選舉案不同之處,在於罷免案不能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也就是罷免案提議人不得上街宣傳罷免,也不得呼籲罷免蔡正元(編按: 第86條第3項參照)」。
三、選舉、罷免不等值
換言之,在罷免部分,前開規定,對於被罷免人與罷免案提議人而言,尚符正當法律程序與平等原則,但對照第六節選舉活動相關規定來看,選舉容許選舉活動傳,罷免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確實是不等值;問題是此項不等值,到底有無符合平等原則之「不等者,不等之」呢?即兩者差別待遇,有無合理理由,而且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呢?
所以在野黨提議修法之前,是否也應循實質平等的角度去思考;為何選舉、罷免「不能不等值」?為何選舉、罷免「一定要等值」?[/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