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cis 2010-11-5 15:03
到澎湖拍片有補助 澎湖縣政府祭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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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灣旅遊網TTNews記者許展彰】
為鼓勵影視業者到澎湖縣取景拍攝影片,特訂定補助影視媒體行銷獎勵辦法,即日起開始實施。2010年受理申請至12月3日止(以快捷郵戳為憑),歡迎影視媒體業者以電影片、電視電影、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廣告片等形式,踴躍申請獎勵,以澎湖入戲推展觀光。
澎湖縣政府表示,申請獎勵之影片應以普通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並有公開播映與發行計畫;如為外國影片,須在本國擁合法登記之代理商。
電視電影內容有足以辨識澎湖縣景點之場景,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且對於行銷澎湖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澎湖縣具關聯性」,總長度應為八十分鐘以上。
電視連續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長度需達四十五分鐘以上,在澎湖縣取景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取景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二分之一。符合規定者,得填送相關申請文件向澎湖縣政府申請補助。
澎湖縣政府本獎勵辦法補助金額,電影每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電視電影每案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上限,電視連續劇五集以上二十集以下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二十集以上每案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電視單元劇每案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類每集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詳細獎勵辦法內容及下載申請文件,歡迎民眾逕自洽詢澎湖逍遙遊網站。(攝影/許展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