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ulau 2015-1-9 00:41
預售屋外水外電由業者負擔費用
[color=navy][b]預售屋外水外電由業者負擔費用[/b]
內政部日前針對預售屋自來水、電力及天然瓦斯裝配費用問題做出補充解釋,未來業者在出賣預售屋予消費者時,除應當在雙方約定驗收時將自來水及電力進行接通外,並且不得額外收取管線費用。
根據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規定」,業者出賣預售屋時,除應依約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外,並且應該接通自來水、電力,如果預售屋是位在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且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設施後,再通知買方進行驗收。但是規定中並未明確表示外水外電費用應包含在預售屋銷售費用內,所以在消費者與業者認知不同下,引起部分消費糾紛。
為解決消費者與業者對於水電管線等費用負擔糾紛,因此發布解釋令對預售屋驗收規定進行補充。[u]未來建商等業者辦理銷售預售屋業務,在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u],而且[u][u]不得在房屋價款外,另向買家收取自來水、電力的內、外管線費用[/u][/u]。但為保障過去買賣雙方訂好的契約利益,所以[u]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今年5月2日(未含當日)前有約定支付管線費用者,仍舊按當初的約定辦理[/u]。
此外,根據內政部解釋令的內容,天然瓦斯地區的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u]賣方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接通瓦斯內線管,且不得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u]。不過銜接[u]外線管即房地出售範圍外的瓦斯管線費,則由買賣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u]。另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所訂定出來的,業者應當遵守記載條款,也就是說[u]未來要是預售屋契約內約定消費者要負擔水電管線費用,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約定無效。[/u]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