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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s 2014-12-23 00:04

去二元性別化,同性婚姻將合法?

[color=navy][b]去二元性別化,同性婚姻將合法?[/b]

性別平權概念抬頭,為尊重多元性別,民進黨立委鄭麗君提出關於婚姻平權的《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草案,已在立法院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若法案三讀通過,同性婚姻將合法化,且可以合法收養子女,是台灣邁向性別平權重要里程碑。草案將修正民法中規範的婚姻關係,將「兩性」修正為尊重不同性傾向、性認同的「多元性別」;也修正民法中「男女」、「夫妻」、「父母」、「養父母」等詞彙及定義,去二元性別化,修正為「雙方」、「配偶」、「雙親」、「養雙親」等;形同不同性傾向的多元性別者,包括同性、跨性別、陰陽人等都可結婚,並共同收養子女,增設禁止歧視條款。該草案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發起,共有21位立委連署,目前已完成立法院會一讀,正待司法委員會排定議程審查。鄭麗君說,異性戀者可以和心愛的人結婚,但同性者、不同性認同的人卻被剝奪這個權利,所以此為平權、反歧視的修法,婚姻成家的權利應平等,此為人權的保障;更不能訴諸數人頭的方式,對人權做剝奪,否則就是歧視。鄭麗君說,多元成家方案有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製度3階段,如今婚姻平權已送進委員會。年底將舉辦3場大型公聽會,盼增進社會對話,透過修法,減少社會對同志的歧視 。

[color=blue]【[b]疑義[/b]】

按釋字第554號解釋理由書:「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以及釋字第552號解釋解釋文:「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并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惟婚姻涉及身份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份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在本件解釋公佈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之他方,自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併此指明。」,固均提及「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及「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然釋字第552號解釋係涉及「重婚無效」,釋字第554號解釋則涉及「性行為之自由」,惟均非針對「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為解釋。

又婚姻自由,縱未於憲法第7條至第21條中明定,惟從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觀之,應受憲法之保障;另婚姻自由,縱在符合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下,得限制之,惟憲法第7條亦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婚姻自由,縱得限制之,惟差別待遇,亦須有合理理由,而且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也應有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

所以,以「種族延續」之理由,所為對「婚姻自由」之限制,對照「今日結婚亦不一定生小孩子」之實情,其理由則顯得「不合理」;而且「種族延續」之問題,實不宜以剝奪「同志婚姻自由」來解決,應以「其他損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創造良好就業環境,使人民有工作及合理薪資,來結婚生小孩;或以足額獎勵或優惠或補助等方法,鼓勵人民結婚生小孩等)」來處理。至於以「宗教」理由,對「婚姻自由」做限制,更難以通過「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檢驗。

從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擬將同志婚姻案聲請大法官釋憲,或有人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沒有勇氣「直接依據憲法」來審判,惟憲法第7條至第21條、第24條中並未明定「婚姻自由」,釋字第552、554號解釋雖非針對「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所為解釋,惟從其「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及「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用語上,則較傾向「禁止同志結婚」,如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直接依據憲法」來審判,則顯然對原告不利;但以現今實情、世界潮流以及人權保障之要求,「禁止同志結婚」顯然不符「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世界潮流以及人權保障之要求」,是實有必要藉聲請大法官釋憲,來釐清相關問題;本文爰贊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同志婚姻案聲請大法官釋憲。

從而,為尊重多元性別,民進黨立委鄭麗君提出關於婚姻平權的《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草案(草案將修正民法中規範的婚姻關係,將「兩性」修正為尊重不同性傾向、性認同的「多元性別」;也修正民法中「男女」、「夫妻」、「父母」、「養父母」等詞彙及定義,去二元性別化,修正為「雙方」、「配偶」、「雙親」、「養雙親」等;形同不同性傾向的多元性別者,包括同性、跨性別、陰陽人等都可結婚,並共同收養子女,增設禁止歧視條款),自是予以贊同;並期待修法能通過。[/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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