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see 2010-10-14 00:37
修法/與16歲以下性行為 不論意願均構成犯罪
法務部今天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草案,對於16歲以下的性交、猥褻行為,均不論被害人意願,一律構成犯罪;性侵12歲以下幼童,處5年以上徒刑,如有強暴、脅迫行為還可加重1/2。
前一陣子因為法院對於3歲女童及6歲女童的性侵害案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中以「未違反被害人意願」等理由,處以較輕的刑罰,引發外界批評恐龍法官,更引起總統府前靜坐抗議的白玫瑰運動。
最高法院雖一度作出對7歲以下的性侵害被害人,一律視為違反意願的刑庭決議,仍引起外界質疑,法官內部更批評最高法院自行「造法」。
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在通盤檢討妨害性自主罪章後,今天特別邀請心理師以專業身分說明兒童身心發展情形,將性侵害犯罪的年齡作出16歲以上、12歲至16歲、及12歲以下三種不同情形,保護範圍較最高法院的刑庭決議更廣。
法務部強調,為避免現行法院實務對於未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案件,全然著重在「有無違反意願」,一再產生爭議,為周全保護心智尚未成熟的16歲以下男女,只要被害人在16歲以下,不論同意與否,都構成性侵害。
修法草案不但將現行對於未滿14歲者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規定,提高為對16歲以下,只要有性交行為,不討論被害人有無表示反對等意願問題,均構成犯罪。
但在刑度上擬作較細緻的區分,法務部初步規畫對於12歲以下的性侵害,處5年以上徒刑,對於12歲至16歲間的性行為,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如果加害者還有強暴、脅迫、恐嚇、藥劑、催眠術等行為,刑期還要再加重1/2。
不過,對於18歲以下可能因情投意合而發生性關係的「兩小無猜條款」,法務部仍維持是告訴乃論及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