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iboi 2014-11-5 00:25
判決離婚中「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的適用範圍
[color=navy][b]判決離婚中「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的適用範圍 [/b]
「遺棄」的範圍要怎樣界定?
遺棄者的行為只需要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夫妻協力義務中的一種,而有相當期間之繼續,便可以構成惡意遺棄了。
實務上常見夫妻之一方於他方無故不履行同居,先行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若他方仍拒不同居,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當然若惡意遺棄之事由極為明確,亦得逕行依此請求判決離婚,毋須先經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