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iboi 2014-11-4 00:09
易科罰金檢察官的裁量權限
[color=navy][b]易科罰金檢察官的裁量權限 [/b]
法院判決所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只是一個折算標準,是否准予聲請易科罰金還需地檢署檢察官審酌,並非判決有諭知折算標準就一定會易科罰金。即在判決書主文會諭知「000犯000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0000折算一日」該判決文是載明「如」,即是在聲請易科罰金而檢察官沒有反對之下的意思。
仍須向地檢署執行科承辦股聲請易科罰金,製作筆錄由檢察官無反對後才能易科罰金。因為在刑法第41條但書有明文規定,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此即為檢察官的職權。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