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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iboi 2014-10-28 21:18

行竊塗改牌,寫成贓車車牌被警方尋獲!

[color=navy][b]行竊塗改牌,寫成贓車車牌被警方尋獲! [/b]

2名男子行竊宜蘭縣多家廟宇的純銅香爐爐耳,賤價販賣購毒,為了逃避查緝,2嫌還用麥克筆塗改車牌號碼,不料塗改的號碼竟是贓車車號,昨天凌晨被巡邏員警發現,逮個正著。31歲蔡姓嫌犯因罹患小兒麻痺左腳不良於行,34歲陳姓嫌犯則是因車禍導致右腳行動不便,兩人因住得很近,進而組成竊盜集團聯手行竊。

昨天凌晨2點多,蔡、陳兩人共乘偷來的機車沿路尋找下手對象,他們還事先以黑色麥克筆塗改車牌,將英文字「P」改為「R」,並將原本銀白色的車體噴成黑色,原以為萬無一失,不料塗改後的車牌竟然也是贓車車牌號碼,結果被礁溪警分局的巡邏員警發現並逮個正著。

由於蔡嫌有竊盜、毒品前科,警方調閱之前香爐爐耳失竊案的監視畫面比對,兩人終於向警方坦承,多起廟宇的香爐爐耳失竊案的確是他們所為。據了解,蔡、陳兩人沒有正當工作且患有毒癮,加上黃銅價格居高不下,兩嫌竟以純銅鑄成的香爐爐耳作為下手對象,所偷得的爐耳每對造價從2萬多元至4萬多元不等,但卻被兩人以不到原價1成的價格賤賣。

[color=blue][b]法律評析 [/b]

這名蔡姓嫌犯到廟裡將香爐毀損,取走香爐耳。雖然成立毀損罪,但其目的在於將香爐耳拿去變賣取得價款,所以毀損的部分屬於不罰之前行為,論以後者的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該竊賊用麥克筆將車牌塗改,結果車牌與贓車號碼雷同,被警方追查到,但該車畢竟不是贓物,所以不另論有沒有贓物罪相關規定。但是偽造車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3款:「汽車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而汽車牌照依實務見解,屬於相關行政機關職權上所核發,並方便追查汽(機)車使用人的公文書,所以偽造車牌企圖干擾或影響主管機關辨別汽機車使用人的正確性,但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所以屬於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color]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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