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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1980 2010-9-24 00:29

原住民各族將可成立自治區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未來各族可自行或與分布區域相鄰的其他原住民族,會同預訂的自治區域內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經完成一定程序後,即可成立自治區政府;自治區政府比照縣市層級,設有自治區議會,享有制定自治區自治法規的權限。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項草案規範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依「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等原則,在不影響現行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不變更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權限,不影響原住民族自治區內非原住民的個人既有權益等前提下,分階段穩健務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孫大川指出,這項草案核心精神主要是強調原住民族自治,尊重原住民族自治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也就是在以地方空間為主的基礎上,賦予屬於原住民族的自治權,與現有縣市空間重疊,相互分工,這對現況影響最小,讓自治區能往前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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