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ertyo 2014-9-24 00:16
誹謗罪之免責要件
[color=navy][b]誹謗罪之免責要件[/b]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解釋上這個免責要件,內含能證明為真實的積極要素,以及消極的有關公共利益而非僅涉於私德要素二者,因此如果行為人所指摘傳述之事為虛偽,或該內容雖為事實然卻僅涉於私德而無關公共利益者,仍應構成犯罪,此一要件的法律性質究竟為何?學理上分別有阻卻構成要件事由、阻卻違法事由、阻卻罪責事由跟客觀處罰條件等各家見解而眾說紛紜。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