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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rtyo 2014-9-16 00:17

輕鬆申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color=navy][b]1.掛失[/b]

發現遺失時,第一步需先「掛失」,如果是支票、匯票等等,就去付款銀行申請;如果是股票就去向該發行公司申請;至於本票由於沒有人可以申請,只能去警察局報案。
當然支票、匯票、本票等也可能須去警局報請,才能拿到銀行或公司核發的「掛失止付相關證明」,這必須依該公司或銀行內規,要不要去警局報案而定。
這邊需注意一種情況,就是該票據如果「發票日」還沒有到,白話點可稱之為「未來票據」,則於該發票日到達前,由於其於發票日前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並不能到法院辦理後續程序。
常見銀行說五日內必需至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該如何解決? 因為發票日還未到,於時限前法院一定不會讓你辦,所以請跟該銀行說明情況,並且那五日應該從「發票日」開始計算,而非從「掛失日」起算,如果該銀行聯絡人聽不懂請他去問一下法務,並請他看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

[b]2.公示催告[/b]

拿到「掛失止付相關證明」,則需至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這邊須特別注意的是,必須至「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股票便去該公司登記地的法院;支票、匯票等便去證交所載履行地的法院;本票便至債務人住所的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之後至法院須填寫「聲請公示催告狀」,可以上網下載填寫,需特別注意的是,必須一式兩份,就是寫好後要再影印一份。原則上交給法院時必須有一式兩份,但如果你要申請的票據包括數個公司,則每增加一個公司必須在多影印一份。舉例說明,針對兩家公司的票據,則要交3份,3家公司則要交4份,依此類推。

此書狀填寫完畢,可親自送件,也可以請人代送,無須委託書,只要書狀上事先填寫完畢,並簽名蓋章。當然也可以寄給法院,不過你必須有把握填寫正確,並且寄給對的法院就是了,用寄的話記得要附上1000元的匯票,抬頭寫該法院名稱即可。

法院設若為許可「裁定」後,便須於時限內「登報」(可能是二十日內,不過必需看裁定書內所載時限)

須特別注意的是,整份裁定書必須「全文」刊登於全國版的報紙,附錄則毋須包括在內,(反正報社知道該怎麼做),費用則須看報紙而定,似乎需一千元以上。

要特別注意的是,登報後需核對一下 掛失止附附證明書 v. 法院裁定 v. 報紙,看看三者內容有無不同。

須特別注意的是,因為登報和申請除權判決中間會有相當的時間間隔,法院裁定內會要求當事人登報後即把報紙送交法院,這時需至法院填寫「陳報狀」。

如果法院請你補資料,譬如身分證、地址、戶籍謄本等資料,則多使用「民事陳報狀」,大意即寫說依據xx法院x年x號x字裁定,補交什麼文件即可,再把報紙附在後面訂起來,記得要把報紙內的裁定框框,用紅筆圈起來方便辨識,送狀紙不用收錢。

[b]3.除權判決[/b]

法院該裁定內會記載,如果其他人有意見,必須於時限異議的「申報權利期間」,在該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再來法院,進行第二階段的「聲請除權判決」,格式一樣可以網路下載,也可以使用法院提供的簡便格式。

過一段時間,拿到「除權判決」以及確定證明書,就股票、匯票、支票、基金等等便可至公司或銀行,領取股票或金額,至於本票債務人不太可能給你新的一張,所以該判決+確定證明書就可以代替本票,不過要注意時效的問題,拿到除權判決未必表示可以取回票據,時間問題請跟該公司或銀行確定清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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