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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la 2014-9-9 00:39

托嬰中心 拉學生充教保員

[color=navy][b]托嬰中心 拉學生充教保員[/b]

  太離譜了!某私立中學觀光科導師A,找班上12名女同學穿護理師制服拍照,充當妹妹與人共同經營的托嬰中心的假師資,還在官網放上假師資介紹,作為廣告宣傳之用。對此,A坦承做錯。中學則稱此為教師個人行為。托嬰中心不願回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指出,教師行為失當,校方可開教評會議處。社會局指出,已要求托嬰中心撤除假師資介紹。
  事後這些學生照片被放上托嬰中心官網,當成該單位師資,結果師資介紹中標示的14名教師,有12名都是未滿18歲的學生,且皆無教保員或保母資格。
  對此,A表示,她妹妹在托嬰中心工作、非負責人,因托嬰中心剛設立,才請學生幫忙,坦承沒想太多,做錯了。育嬰中心未回應,不過已撤官網師資介紹。
  中學學務主任則表示,A做事欠缺考慮,且違背教育原則,行為失當,但屬個人私下行為,且學生不清楚拍照目的、未收費,更未去托嬰中心工作,已要求托嬰中心撤下不實師資內容。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指出,教師行為失當,校方可開教評會議處。
  社會局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指出,該托嬰中心是6月4日才核准設立,一般托嬰中心稱教師大都是指幼保或幼教相關科系畢業的教保員,假師資不具教保員資格,但若沒實際執行業務,未違反教保相關法令,不過該中心涉廣告不實,已要求該中心撤除虛假師資介紹。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寶,為了孩子的教育,總想為他的啟蒙好好的紮根,而意圖謀利之人,欲濫竽充數以人頭製造優質師資的假象,使消費者可能因此誤信其所刊登的內容而向其報名,再者不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教保人員資格的人,而從事教保事務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之規定,得對於幼兒園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若該托嬰中心所內本無相關之師資或教保人員,卻以觀光科學生的照片充人數,並刊登假的學經歷以取信於消費者,並致使消費者報名繳費,則可能渉汲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又若是有該些人員在職但所登載的照片非本人的資料,則可能屬於廣告不實的情形,主管機關得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對該托嬰中心開罰。[/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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