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Cle 2014-9-2 00:49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有謂形成新的「休夫三部曲」,其意為何?
[color=navy][b]何謂「休妻三部曲」?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有謂形成新的「休夫三部曲」,其意為何?[/b]
(一)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做成前,許多為求離婚的丈夫,常施用「休妻三部曲」,即先施用暴力或詐術,將妻子趕離或騙離家門,然後向法院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再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但自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司法院做成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民法第一○○二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規定違憲,民法親屬編亦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配合修正公布第一○○二條規定為:「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後,前述的「休妻三部曲」,事實上已達破功的效果。因此丈夫想用上述方式以達到休妻的目的,恐怕再也行不通了。
(二)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後,對於家庭暴力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得請警察機關逕行逮捕,檢察官得聲請法院予以羈押。這些規定,對於加害人形成非常大的壓力,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方面而言,具有正面的意義,應值肯定。
惟法令規範不論再怎麼精密,仍難免存有漏洞或欠週延之處,有心人如處心積慮以法律手段來達成其特定目的,事實上難以防範。就家庭暴力而言,如有夫妻之一方急欲離婚,但他方不同意或條件無法達成一致(例如子女監護權歸屬之爭執),而未能協議離婚,又苦無判決離婚之事由時,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許多規定,正好提供夫妻對簿公堂的工具。尤其法院審判講求證據,身體暴力外觀判斷容易,但精神或言語暴力求證困難,而以受傷害程度而言,有時心靈或精神創傷,猶勝於皮肉之痛,但皮肉之傷害,極易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而心靈或精神之傷害,診斷過程繁複,因果關係之舉證尤其不易。
就此而言,如有急圖離婚之途者,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例如妻子故意先以言語或肢體動作挑釁脾氣暴躁的丈夫,至丈夫忍耐程度達到爆發臨界點,丈夫將會出手施暴,乃妻子精心計劃及可預見的結果,則事後妻子可至醫院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鄰居、親人及警察人員以外觀所見表象,極易認定丈夫為施暴者,妻子為受虐者,縱使丈夫抗辯始作俑者為妻子之挑釁,亦因舉證不易而徒勞無功,這種家庭暴力下秘密,將混淆事實,矇蔽法官的法眼,而讓事實真相難以大白。這個有心的妻子,外觀上是一個十足的被害人,在民事保護令及其他防治措施保護傘下,對丈夫逐步進逼,而振振有辭卻百口莫辯的丈夫卻成了相對弱勢者,為此棄守婚姻以求全身而退者,大有人在。這種「休夫三部曲」,將難以避免,應予重視。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