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gai6806 2014-8-21 00:21
未經許可,誰都不可擁有子彈
前些日子有新聞報導:新北市一所國中的二年級有一位叫作「阿誠(化名)」的學生。一天夜晚在家裡溫習功課,沒多久他的父親也進入房內,用鑰匙打開旁邊桌子鎖著的抽屜,取出一發子彈放在桌上把玩。一會兒興滿意足後才將子彈慎重其事地包好放回抽屜中,鎖好後才轉身離開。
阿誠父親把玩子彈的過程,都被身旁的阿誠偷瞄在眼裡,覺得父親這樣珍惜那發子彈,外表金光閃閃,已經夠誘人了!很想拿過來玩它一下。想到父親把子彈當作寶貝般收藏,開口向他明要,必定不會如願,反而有可能招來一記耳光,明要不到就等機會用偷的。
一天夜晚,「爸比」不在家,阿誠決定要將子彈偷到手,他知道藏子彈抽屜鑰匙存放所在,拿來打開抽屜子彈便放進自己的書包。幾天以後玩膩了,覺得這小東西並不是想像中那麼神奇好玩,不值得珍惜!隨手給了死黨同學小凱(化名),小凱一直收藏在書包中把玩,沒有拿回家中存放。
一天,小凱因為睡過了頭,到達校門口已經超過學校規定的到校時間,在校門口擔任安全維護的老師看到小凱鬼鬼祟祟走進校門,以為他接觸到毒品,才會魂不守舍地那麼慌張,就要他打開書包檢查,結果毒品沒有查到,卻意外地發現那發阿誠送給他的子彈。這位導護老師以前沒有碰過這類危險品,不知道嚴重性,只以為書包中出現不該有的物品,準備將其沒收了事。
這位老師回到辦公室,將子彈放在辦公桌上,然後埋頭撰寫查到子彈的報告。一位教官從旁邊經過,拿起子彈用手拈了拈分量,覺得有些重量,並有完整的彈頭,不像被擊發的廢子彈,便將子彈交給警方鑑定,結果出來竟是一發具有殺傷力的9mm軍方與警方都在使用的制式子彈。負有治安之責的警方這就緊張了,馬上展開一連串子彈來源的追踪調查,由小凱、阿誠一直問到阿誠的爸。
阿誠的爸對警方說子彈是他在新北市中和區的嘉穗公園撿到的。來源明朗以後,阿誠的林姓老爸便隨同那發子彈被警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罪名移送檢察官偵辦。與子彈有過一手之緣的阿誠與小凱,都是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則被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槍枝配上子彈,便是奪人性命的武器,除了懵懂無知的幼童以外,該是人盡皆知的事實,光只是一發子彈,應該起不了什麼作用?為什麼與子彈有過接觸的人,都要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呢?
子彈,平時可以安靜地躺在家庭桌子的抽屜中,也可以藏放在小孩的書包裡,看起來一點危險性都沒有,但金屬製造的彈殼內貯藏有可以瞬間爆發的火藥,且具有擊發的「底火」裝置,一旦「底火」受到外力撞擊,立即產生巨大的破壞力,射出彈頭將人殺害或毀損物件。因此,維護社會安寧秩序的我國《刑法》,早在民國二十四年公布施行時,在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中,就列有「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的犯罪。有關罰則分成兩種:單純的持有子彈,依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法定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持有子彈意圖供犯罪之用者,要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加重處罰,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到了民國七十年代,我們的社會因為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已大幅改觀,犯罪案件也隨之增多,土製槍枝與土製炸彈案件,更是層出不窮,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刑法有關槍枝、子彈與爆裂物的古老法條,已難以擔當當時的治安重任,政府有關當局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別在民國七十二年間,排除萬難制訂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危害社會治安,可供武器使用的刀械與槍砲彈藥一併納入管理,並自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短短三十年來,針對條例的缺失,已修正了法條十二次,足見政府對維護治安的重視!
槍砲彈藥刀械的特別法施行以後,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刑法相關罪名,除非罰則較特別法為重,都停止適用。這些少年以及阿誠的爸被查出持有子彈的犯罪,規定在這特別法的第十二條第四項,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所稱的「未經許可」,是指子彈的持有、寄藏與陳列販賣,都要經過許可,許可以後的持有、寄藏與販賣,便是合法行為,不生犯罪問題,像我們在路上經常見到荷槍實彈的軍警人員,都是經過許可的合法行為,有權為這種「許可」的機關,依這條例的第三條與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不過主管機關為這種許可,大都是關係社會治安的大事,若只為個人愛好或收藏的理由提出申請,鐵定會踢到鐵板,不必心存僥倖妄想獲准。
這法條將有關子彈犯罪的態樣分成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三種,在未經許可的情形下,只要有這三種情形中的一種,犯罪便告成立。「持有」,在刑事法律中有其獨特的意義,並不以民法上「所有」為必要,凡是對物在事實上具有支配關係,便成立了「持有」。阿誠的爸撿到了子彈,本應送交警方而不送交,存放在家中桌子的抽屜裡,這便是對子彈的「持有」,阿誠偷來放在書包中,也是持有,小凱收受阿誠的贈送也是持有。所以三個人都犯有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的罪名。阿誠與小凱是少年,要由少年法庭來處理。阿誠的爸的刑事責任,則由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法院審理判決。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