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gai6806 2014-8-13 01:03
公司侵權,要我代罪,怎麼辦?
[color=navy][b]公司侵權,要我代罪,怎麼辦?[/b]
公司取得德國(VDE)專利商標使用,使用權到期後,公司商品還是用德國商標,沒有續約也沒有重新申請;過期使用商標半年後,讓VDE公司發現,VDE要求公司用公司法人名義回覆,但公司要求,我寫道歉函回覆,並要在道歉函上簽名,可我又不是公司法人,這道歉函上名字簽下去,我個人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color=blue]【[b]解析[/b]】
按「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前二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分別為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定有明文,是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於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內或自行為時起十年內,請求賠償損害及排除其侵害,並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故本案中的專利權人(德國VDE),自得依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損害及排除其侵害,並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提問人苟非侵權行為人,自無被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之規定向其請求賠償損害之虞;惟「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亦為刑法第215條所明定,是提問人自應小心審慎為宜,千萬不要冒然行事,以免觸法或被認定為侵權行為人被求償。[/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