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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gai6806 2014-8-10 00:55

差點撞到人 無罪變起訴

【轉載】差點撞到人 無罪變起訴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行人過馬路遭機車嚇到跌倒重傷,騎士有沒有責任?苗栗地檢署2名檢察官見解不同!
聯合大學宋同學2年前被控騎機車將83歲老婦葉謝鳳嬌撞成植物人,苗栗地檢署今年4月認定葉婦自己摔傷,宋同學無過失,不予起訴。家屬請求再議,苗檢另名檢察官雖也認同宋同學未撞到葉婦,但認為他超速且疏於注意前方路況,日前改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老婦受驚嚇 摔成植物人這件事故發生在前年10月30日下午1點半許,當時宋同學騎機車行經苗栗市三統飯店前方路段時,老婦葉謝鳳嬌剛好橫越馬路走到中線附近,老婦看到宋騎機車突然過來,受驚跌倒,宋也因緊急煞車,人車倒地,雙雙受傷,被送醫急救。
葉謝鳳嬌頭部外傷合併腦出血,意識昏迷與慢性呼吸衰竭,經開刀治療,目前呈植物人狀態,必須依賴呼吸器維生。宋生則說,發現老婦時,他煞車並向左閃避,沒有撞到老婦,其傷勢並非他造成。
原辦檢察官 認為無接觸 原承辦檢察官調閱醫院病歷,從老太太傷勢認定在機車倒地過程中,未與老婦身體接觸。檢察官並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認為,老婦穿越馬路未注意左右來車,以致宋生措手不及,宋並無肇事責任,應予以不起訴處分。接辦續查的檢察官雖也認定宋車沒有撞到葉謝鳳嬌,肇事主因是老婦未注意左右來車,但從機車擦地痕跡研判,機車滑行超過17公尺才停止,顯示車速已超過時速40公里的速限。
接辦檢察官 卻認有過失 接辦檢察官認為,葉謝鳳嬌固然未注意左右來車,但她已81歲,不太可能快走或快跑橫越馬路,宋同學在白天視線良好下,應能注意到她,何況宋在苗栗市就學,生活已3年多,應知道中正路街道狹窄,商店林立,行人常違規穿越馬路,卻仍超速駕駛又疏於注意路況,使得老太太受驚摔傷,過失相當明顯,應予起訴。

檢察官異見 各有其依據
記者傅潮標╱特稿
過去發生車禍時,先不論肇事責任,大車與小車碰撞,多數是大車車主吃虧,車子撞行人,則通常是駕車的自認倒楣,但隨著個人權利意識高漲與法律常識普及,愈來愈多民眾懂得勇於爭取自己的權益。
以本案來說,社會上普遍同情弱者,宋同學騎機車,葉謝鳳嬌是行人,還是高齡80多歲的老人家,且傷勢嚴重,但宋同學認為錯不在他,即使挨告,仍堅不妥協。葉謝鳳嬌的家屬則尋求司法救濟管道,請求再議,討回公道,最後翻案成功。
雖然全案尚待法院進一步審理、明斷,未來雙方纏訟難免,但給予用路人不小啟示。
其實這樁車禍官司的偵辦結果逆轉,先後兩名檢察官並無誰對誰錯,只是切入角度不同,但容或見解各異,卻都引用鑑定報告指出兩造疏失,如葉老太太過馬路未注意左右來車、宋同學騎車超速。
現在路權觀念逐漸深植人心,人、車各有路權,應該互不侵犯,肇事責任的歸屬或比例分攤,講究讓證據說話,用路人最重要的還是守法,萬一必須面對車禍官司,才能多幾分勝訴希望與權益保障。

個人看法:
就上揭案情所述肇事者宋同學與對照葉謝鳳嬌(植物人)二者之間所發生之交通事故究係有無因果關係?原承辦檢察官咸認無因果關係,但接辦檢察官卻認為有因果關係。故宋同學因駕駛動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疏於注意前方人車動態-帝王條款-及超速)而過失致人於傷害(重傷害、公訴罪)。
接辦檢察官雖將宋女起訴,但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再議後,仍維持接辦檢察官之見解而將宋女因有肇事責任被起訴。
但本案對宋女有利之因素(抗辯要旨):
1、車鑑會鑑定報告認為宋女無肇責(無過失責任)。
2、我國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暨無罪推定之原則。
3、葉老太太因行動不便,而上街行走雖屬行人路權但是否有任跨越車道及其是否仍要因身體不便而承受不可預見之風險?若然,為避免其風險之發生,則是否該由其親屬協助分攤以善盡預防與保護之責任。
對於上案我個人認為,這接辦檢察官應在起訴宋女前應衡量比例原則及參考經驗法則(而非濫訴)及路權觀念。縱使宋女車速過快(超速),但該道路如屬汽機車行駛車道(宋女必須注意前方車況),而行人就必須注意來往車輛靠道路右側行走,以善盡注意與防止義務(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邏輯嚴密的演繹推理,如果違反現實生活的經驗法則,法官就會被嘲諷為不食人間煙火的酷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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