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day 2014-7-16 00:05
散布兒子「十大罪狀」,也不行!
[color=navy]八十七歲的楊老先生認為兒子不孝,列出兒子「擅自賣房子、教唆妻子簽賭」等「十大罪狀」,貼在公告欄,還傳真到兒子的公司。士林地檢署認為「十大罪狀」不論真偽,都與公益無關,昨天依誹謗罪嫌起訴楊老先生。 起訴書指出,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楊老先生在新北市淡水區住所管理委員會的公告欄上,張貼兒子的「十大罪狀」,內容包括「舊宅改建分割後,余一息尚存,汝即公然叫賣出售…持所有權狀向銀行超貸…捏造分勞、顧家…教唆前妻簽賭,導致前妻家破人散…虛設行號欠稅…」等。 楊老先生除在文中斥罵兒子為「敗家子、無恥至極」,還寫說要與兒子斷絕父子關係。一個星期後,他又將兒子的「十大罪狀」,傳真到他兒子公司,兒子氣不過,向淡水警分局控告父親誹謗。士林地檢署偵查時,楊老先生仍激動的數落兒子不是,承認公開張貼兒子的「十大罪狀」,並傳真到兒子公司。 地檢署認為楊老先生指兒子的「十大罪狀」,不論真偽,都屬他兒子的私德範疇,與公共利益無關。楊老先生公然散布這些言論,已經毀損兒子名譽。 楊老先生的兒子昨天接受記者訪問時無奈地說,父親很霸道,他與兄弟姊妹都儘量躲避父親。其實多年前父親就告過他,但都獲得不起訴處分,他顧及父子情誼,未反控誣告。他說,街坊鄰居大都知道父親的所做所為,父親將他的「十大罪狀」傳真到他公司,讓他險些失去工作,他忍無可忍才提告。
[color=blue]【[b]疑義[/b]】
按刑法第310條固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開之罪,亦同。
惟必以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而非僅涉及私德者,始可不罰(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85號刑事判決參照);而所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非謂行為人就其言論內容之真實性應負舉證責任,倘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不能以上開刑責相繩(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074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
至於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楊老先生指兒子的「十大罪狀」(內容包括「舊宅改建分割後,余一息尚存,汝即公然叫賣出售…持所有權狀向銀行超貸…捏造分勞、顧家…教唆前妻簽賭,導致前妻家破人散…虛設行號欠稅…」等),縱係真實(就此部分,苟要探討,則須就「提出過程是否惡意或重大輕率」以及「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加以審究),惟與公共利益無關,僅涉及私德,自不得免除被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嫌起訴之命運。
所以,縱使是兒女,父母也不得誹謗。[/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