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day 2014-7-16 00:00
自首認罪,情堪憐憫—減刑輕判
[color=navy][b]自首認罪,情堪憐憫—減刑輕判 [/b]
刑事法律雖定有法定刑度,但法院仍可依其得減刑之規定,例如:自首、犯後悔竣等情形,考量給予減刑。
發生在彰化縣和美鎮的家庭悲劇,何姓男子自高中畢業後就開始向地下錢莊借錢,父親好不容易幫他償還450萬元債務後,何又向地下錢莊再借800萬元,並要求老父變賣房產幫忙償債。何某要求變賣家產不成,竟帶地下錢莊人員向老父討錢,地下錢莊也多次威脅要對其家人不利,何父心灰意冷之餘,誘騙兒子吞下安眠藥,再以美工刀割斷兒子喉嚨,致其子失血過多死亡,何父殺兒後割腕自殺未遂,於案發隔天自首。
老父狠心殺死逆子雖然犯了殺人罪,再自首案,彰化地院審理時,認其情堪憐,減輕其殺人罪刑,最後判刑2年6個月。法官審理認為,死者生前四處舉債,全賴父親籌錢代為償還,但死者仍在外積欠大筆債務,還夥同討債人員騷擾家人,讓何父在萬念俱灰,又擔心家人遭遇不測的精神折磨下痛下殺手,其情可憫。
彰化地院發言人許旭聖亦表示,法官在犯罪調查後,多會考量加害者犯後自責、悔恨的心理煎熬已足以懲罰其罪行而予減刑。按照一般殺人罪嫌,最低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但可根據刑法第62條自首、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況可憫恕者」等兩個法條減刑判決。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