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day 2014-7-16 00:00
損毀國旗,違法嗎?
[color=navy][b]損毀國旗,違法嗎?[/b]
按「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1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惟所謂「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己足,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是損毀國旗,是否觸犯刑法第166條第1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侮辱中華民國之國旗國徽罪?則視是否同時符合「須有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須為公然損壞中華民國之國旗」等2項要件而定;苟損毀國旗,但「損毀者,非中華民國之國旗,或尚無「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或非前揭所稱之「公然」,自無以刑法第166條第1項國旗國徽罪論處之餘地。
另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所明定,惟此之所謂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當時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即提起自訴之人,其法益係由於犯罪行為直接受其侵害,始克相當;刑法第160條第1項之規定,因係為維護國家尊嚴而設,其直接受害者,為國家之法益,而非個人,自不得提起自訴,併予敘明。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