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sphr 2014-7-10 00:21
日本人瑞,身在何方?
[color=navy][b]日本人瑞,身在何方?[/b]
來自日本的新聞報導:日本政府的法務省日前下令各地方政府清查轄區內超過百齡的人瑞行蹤?這一查可不得了,在戶籍簿上有記載的超過一百歲以上老人,竟有二十三萬四千三百五十四人行蹤不明。再予細分,其中超過一百五十歲的人瑞,有八百八十四人;一百二十歲有七萬七千一百廿八人。在這麼多的人瑞中,最年長的一位是居住在山口縣防府市,出生在江戶時代的文政七年(1824),這位超老的「江戶老人」如果還活在人世,算算年紀高齡已是一百八十六歲,該是有官方文字記載最年長的人,榮登金氏世界紀錄,一點都不成問題。可惜的是目前下落不明,不能出面為日本人增添光彩。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資料,去年日本人的平均壽命是八十三歲,在一百九十三個國家中排名第一。日本所以能躋身世界最高齡國家,這些理應晉身「古人」的「幽靈人口」,應該居功菲淺!
日本經過這次大清查,在戶籍簿上高齡老人,是否都在人世,大有問題?主管戶籍的地方機關也有這種看法,只是墨守依法行政,沒有死亡證明文件,無法將這些人瑞自戶籍簿上銷除。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務省也覺察到問題所在,已經對地方機關下達指令,凡「一百二十歲以上,住所不明的老人,符合職權上就可以註銷的要件。」也就是說,合於條件的「幽靈人口」戶籍,地方機關可以主動將其銷除,不必再等人民持死亡證明才予辦理。經過清理以後,戶籍上的高齡人口,勢必大幅減少,顯然會影響到日本的長壽國世界排名次序。
日本戶籍登記未能落實,也產生犯罪的誘因,根據新聞報導,已發現三件人民詐領政府發給老人年金的案件,第一件是東京都足立區在2010年的七月間,發現戶籍上已經一百一十一歲的翁加籐宗現早已過世,八十一歲的女兒真子,五十三歲的孫女登貴美不去辦理戶籍註銷手續,並將遺體藏匿,繼續領取翁加籐宗的年金。到案發時已詐領日幣九百一十五萬元,這對母女已被警方捕獲究辦。
第二件是東京都的大田區,戶籍記載的年齡已一百零四歲的老婦三石菊江,早在九年前過世,她的六十四歲兒子因為缺錢辦喪事,未向地方機關申報,將母親的遺體藏入屋內放置棉被的木櫃內。後來再去看時,遺體已經成為《木乃伊》,他便在浴室中沖洗使其成為白骨,然後將白骨敲碎,放在自己的背包中存置,並繼續領取政府發給母親的老人年金與敬老金。當地的區公所派員查訪老婦人未獲,後來警察在兒子的背包中發現了白骨。
第三件類似案件發生在日本大阪府和泉市,當地的政府官員在查訪失蹤的老人狀況時,發現轄內戶籍記載已九十一歲的老人宮田淺吉五年前已過世,與他同住現年五十八歲女兒為了繼續領取父親的年金,將父親的遺體裝入塑膠袋內存放在屋內的衣櫥中,警方已在衣櫥內發現遺體,旋即進行解剖查明死因中,詐領年金部分還要進一步追查。
這三件清一色的人瑞死亡不去申報除籍,目的全在詐領日本政府基於老人福利政策發給老人的年金。日本的刑法也有類似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得財罪,新聞報導這些涉案者所在地的警方都正在偵辦他們詐欺罪責。如果這種詐領政府款項的行為是在我國境內發生,依我國刑法的規定,也要成立詐欺得財罪。該罪的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或許有人要問,我們的政府為了敬老便民,對於按期給付老人的款項,不問發給款項的名稱是什麼?只要老人在金融機構開有存款帳戶,通常都是用劃撥的方法將款項直接匯進帳戶,不須老人辦理手續,無使用欺罔的空間,為什麼會成立詐欺罪?要澄清這一疑點,先要說明詐欺得財罪的構成要件,雖然只規定: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似乎重在行為人積極施詐行為,其實在刑法的法理上和實務上,都主張詐欺罪的成立,不以原動的先向被害人實施詐術為必要,即使消極地利用他人的錯誤,乘機欺騙,也要成立詐欺罪。就以日本爆發的詐領年金案例來說明,有權領取政府發給年金的人,是已過世的人瑞,這些人瑞一旦過世,就沒有權繼續領取年金,由於人瑞的後裔隱瞞已死的事實,政府機關又沒有規定人瑞必需親自到場才能領取,無從發現人瑞已經作古,一直將人瑞應領煽痗絮蚺J他的帳戶。這是資訊不足的錯誤,行為人竟乘政府機關的錯誤,仍然用人瑞的名義領取,應該成立詐欺得財罪。人一旦死亡,權利能力立即消失,存入金融單位的存款一律不得用人瑞的名義動支。如用人瑞名義填寫取款文件繼續支用,還要成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損壞屍體罪,法定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在日本發生的第二件詐領案中的涉案人,是先將過世的母親屍體藏在存放棉被的木櫃內,後來屍體成為「木乃伊」,他又將屍體沖洗成為白骨,再將白骨敲碎,存放在自己的背包中被警方查獲。這是標準的損壞屍體罪。在我國還要受到損壞屍體罪的處罰。另兩件案件,新聞報導沒有指出有損壞屍體的情事,只是停屍不殮,在我國是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科以罰鍰的範圍,不涉刑責。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