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sphr 2014-7-7 00:39
什麼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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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我國的經濟,一直處於悶經濟的階段,依據主計總處在上月底發布的最新統計資料,今年第二季經濟成長率(GDP)由於消費與出口的數字雙雙成長,拉動GDP向上調升至2.27%。今年全年的經濟成長率達到預估的2.4%,應無問題,至於能否跨過3的門階,則仍待大家繼續努力!
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最近我國整體經濟陷於「轉不動」的困境,據經濟學者與專家的把脈,咸認「悶經濟」與幾年前「金融海嘯」帶來的世界性的經濟停滯至有關係,要衝破此項困境,除民間企業要拓展多元化的出口業務以外,政府方面也要全力推動鞏固經濟基礎、調整經濟結構、經濟自由化與經濟信心重建的重大工程,才能擺脫悶經濟的困境!臺灣的企業家們為了全力攘助政府推動這些經濟建設的重大工程,上月底在台北市成立了「兩岸企業家峰會」,作為兩岸民間企業界經貿交流的平台。前副總統蕭萬長當選為創會會長,台灣的重要企業的負責人,幾乎都網羅為會員,連多年未過問工會事務的鴻海集團的郭董也在百忙中抽空參與,並當選為常務理事。在這多位企業界的大老們積極運作下,將有助於掀開臺灣悶經濟的鍋蓋,為國人帶來無比福祉。
這裡暫不多談企業家峰會未來的願景。先聊聊新聞報導提到的這會新科常務理事郭董,在成立大會中大聲疾呼,要從速建立兩岸「仲裁機構」,這呼籲出自在大陸投資有成,擁有龐大企業的郭董之口,可見問題的急迫性。他還說:兩岸企業與企業間的交流,由於利害所在,難免發生紛爭,這些紛爭政府也不好介入,最好是由民間專責的仲裁機構來處理,否則未來問題會層出不窮!
由於要設立的仲裁機構,目的是要解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紛爭,想當然會牽涉到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這裡先對「仲裁」的意義作個交代:單純的「仲裁」兩字的文字上意義,是指由中間人出面替發生爭議的雙方排解紛爭、判斷是非。講求效率的大企業家們心目中的「仲裁」,應該是指可以替代民事訴訟,具有法律上效果的一種程序,這時的「仲裁」就不止是一個普通名詞,而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名詞。談到這法律名詞,就得簡略地介紹一下我國的《仲裁法》,仲裁法原名是《商務仲裁條例》,在民國五十年一月二十日就制定公布,施行後由於範圍侷限在商務仲裁,功能不展。民國八十七年間對這法作通盤修正,名稱改為仲裁法,適用範圍擴大至一般案件,法條也由三十六條擴增至五十六條,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公布,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在第一條的第一項中說明仲裁法的立法宗旨,是在解決當事人間的現在或將來的民事上爭議。當事人可以不必經由繁瑣的民事訴訟程序,藉由仲介制度的介入來平息爭議,就企業來說紛爭能夠透過仲裁,得到一勞永逸的解決,不必受到訴訟的拖累,可以全力投入企業的經營。仲裁結果雙方必須讓步,可能失去某部分利益,但在企業運營下可以獲得其他利益來彌補。甚之有可能所得利益,遠超過所失。所以把爭議交付仲裁,對企業來說,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仲裁的當事人之間,必須要有仲裁協議的訂立。這是仲裁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用以顯示當事人都有意願將爭議交付仲裁,因為仲裁類似民事訴訟程序上的和解,必須當事人對於爭點,都有退讓的打算,否則各持自見,對爭議強爭到底,那只有讓民事法院以公權力介入,用判決來判斷誰是誰非就是了。不必在仲裁程序上浪費金錢與時間!
「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必須要用書面來訂立,以示慎重。但這不是唯一的要件,就當事人之間往來的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的通訊,可以看出雙方當事人有仲裁的合意者,同法條第四項規定:「視為仲裁協議成立。」就用不著另訂書面協議了!
在一些專業的定型化契約中,經常發見有涉訟時合意審判籍的約定。若當事人合意不經司法審判,就可以將合意審判條款改為合意仲裁協議。契約中訂有仲裁條款,依這法第三條的規定,仲裁條款的效力,應獨立認定;不受契約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的影響。如有爭議發生,還是要交付仲裁來解決。
當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的方式,由仲裁人單獨一人主持仲裁,或者由單數的多數人組成仲裁庭來仲裁。
仲裁人要由已經成年的自然人,而且是信望素孚,具有法律背景、或者是有專業學識或經驗的公正人士來擔任。仲裁法在第六條至第八條中訂有嚴格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像曾經犯過貪污、瀆職的罪經判刑確定。或者其他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的人,都不得出任仲裁人。除了具備一定的資格者以外,仲裁人還要經過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才可以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任仲裁人。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這是仲裁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仲裁人擔任仲裁事件,對於職務上行為,如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情事,本身雖然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也要受到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瀆職罪的處罰,違背職務的瀆職行為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用以維護仲裁案件的公正!
郭董期望設立的「仲裁機構」,在仲裁法上是辦理仲裁事務的單位,依仲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都可以申請設立。企業家峰會是社會團體,想為企業設立仲裁機構來排紛止爭,只要主其事者登高一呼,就能水到渠成!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