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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sphr 2014-7-7 00:39

裸體新聞

[color=navy][b]裸體新聞[/b]

小瓜非常有心學英文,但苦於沒恒心沒毅力,每每半途而廢。前陣子,俄羅斯新聞主播及氣象報告人員竟然裸體播報新聞及氣象,小瓜突發奇想,如果CNN的女主播也能裸體播報新聞該有多好,那他一定整天守著電視學英文,絕不懈怠。小瓜向小呆述說了這個夢想,小呆極為佩服小瓜好學的精神,為助好友一臂之力,遂透露給小瓜一個國外裸體新聞網址,這新聞網可不得了,非常專業,舉凡國內外新聞、體育、娛樂、氣象甚至財經資訊皆有報導,主播們每個都貌美而身材佳,播報時更是一絲不掛,令人噴血。小瓜自從得知此網站後,每日努力學習英文,而且廢寢忘食,不出一個月已經脫胎換股,達成其學習英文的心願矣。

[color=blue][b]解析[/b]

前述故事不是夢想,而是事實。然而,集知性與色情於一身的新聞網站,在台灣可以經營嗎?國內據說也有裸體報導新聞的網站,業者宣稱自己是合法經營,不過答案恐怕是見仁見智吧!

依刑法第二三四條「公然猥褻罪」之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欲構成本罪,須考量其行為是否為「公然」且「猥褻」,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言」(院二0三三),「猥褻」則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四五台上五六三),若依司法院解釋,則於網路上播報新聞,應屬「公然」行為,至於是否構成「猥褻」?依我們這麼保守的民風,裸體播報新聞被認為是「猥褻行為」的機率頗大。業者除了有違犯「公然猥褻罪」之虞外,若其尚有營利行為,則會觸犯前述所舉刑法二三四條第二項之營利罪。

此外,刑法第二三五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於網站上裸體播報新聞,亦恐怕已觸犯刑法第二三五條之規定矣。

業者雖稱其採會員制,非屬公然行為,但即使是特定多數人,亦得構成「公然」(請參照釋字一四五號解釋)。業者自亦不認為裸播新聞是猥褻行為,不過,是否猥褻也不是業者自己說了算。

總之,在網站上播「裸體新聞」於我國應係違法行為,業者目前經營這種網站的話,無疑是在走鋼索,若經人檢舉,恐怕馬上關門。不過,本例小瓜利用外國的「裸體新聞」學英文,可真是不錯的方法,不是嗎?[/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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