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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ard 2014-6-30 00:26

假處分爭議何其多?

[color=navy][b]假處分爭議何其多?[/b]

    最近幾個月來,《假處分》三個字在媒體上被炒成火熱的名詞,原來有兩家電視購物頻道商發生營業上爭執,其中一家《東森得易購》在頻道紛爭未獲解決前,便先下手為強,在去年底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兩件假處分案件,獲民事執行處的法官分別裁定准許,由聲請人提供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及三千萬元的擔保金,對另一家東森國際轉投資的森森百貨公司旗下的U-Life購物頻道實施假處分,以確保所屬系統購物頻道暫時不會被U-Life所取代。

    東森國際和森森百貨的U-Life,為維護自身權益,也針對兩件假處分先後向同法院提出願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處分。其中撤銷三千萬元假處分案件,獲法官裁定准許,經依裁定意旨提供擔保後,北院民事執行處的司法事務官,卻不理會法官的裁定,堅指撤銷假處分的裁定並未確定,也無民事庭的法官用裁定撤銷民事執行處法官所為假處分裁定之理,不將假處分的執行撤銷。經過U-Life方面向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才由法官撤銷假處分的執行程序。這場假處分紛爭,才告平息。

    在這件反反覆覆的假處分爭議中,除了當事人可以感受到切身利害外,與事件無關的第三人還是霧裡看花,不知道其所以然?究竟假處分是什麼「碗糕」?實施假處分要三千萬擔保金,撤銷假處分也要三千萬擔保金?付出這麼多的擔保金作什麼呢?原來假處分是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一種保全程序,因為民事訴訟程序繁雜,一件案件自起訴到判決確定,耗費兩三年時光,是非常平常的事。可是世事無常,二、三年過去,人事已非。訴訟當時,你來我往,雙方各為權益,爭得你死我活!一旦判決確定,對方已不明一文。官司雖然勝訴,贏得的卻是一紙判決書。費時耗力,落得一場空,真是情何以堪!因此民事訴訟法定有保全的程序,讓債權人在訴訟提起以前,就先行聲請法院對訴訟標的物實施保全程序,使債務人無法在判決確定前肆意作怪,害及債權人權利。

    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共有二個項目:一個稱作「假扣押」,另一個便是「假處分」,假扣押的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由這法條所定的要件來看,假扣押的請求標的,就是金錢債務。至於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是指這種標的原非金錢債務,但是可以變更為金錢的請求。所以,請求對方給付的標的也是金錢。假扣押第二個要件是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所定的「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原因是假扣押的主要目的是在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

    第二個保全項目便是假處分,假處分的相關規定在同法第五百三十二條中,條文第一項是這樣規定的:「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由這法條可以看出假處分的標的決不是直接針對著金錢,而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請求權,是不是其他的請求權都可以聲請假處分?那倒不是,因為同條第二項對可以聲請假處分的非金錢請求權,定有嚴格的條件,規定:「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法條中所稱的「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在解釋上「現狀變更」不單單指聲請人請求標的的物,從前存在的狀態將來會有所變更,即已有的變更也包括在內。債務人對於標的物的物有作事實上的變更以外,進行法律上的處分,也算是一種變更。有這種將要變更或已有變更的情形才可以聲請假處分。

    保全程序中的假扣押、假處分雖然開頭都有一個「假」字,但若經過法院用裁定准許為假扣押、假處分以後,就成為執行名義,執行法院必須要與通常的強制執行的程序一樣,根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的內容來實施強制執行。這時的假扣押、假處分便成為真扣押、真處分了!由於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並非實體判決,事前並沒有對當事人雙方作調查辯論的程序,在作出裁定以前,為了不讓對方知情逃避債務,隱匿財產的行為,也只有依聲請人的一方說詞和提出的事證作審核,難以發見真實,卻以這裁定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一有差錯將使債務人蒙受損害。因此,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原因應提出釋明,也就是提出事證讓法院相信的確有實施假扣押的必要。如果釋明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這些都是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至三項的規定,通常法院命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大約都是債權額的三分之一,以供假扣押不當被撤銷時的損害賠償。

    假扣押所保全者是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如果對債權人要求保全的債權提供擔保或者提存,就沒有假扣押的必要,同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特別規定,假扣押的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不必再另行聲請法院裁定。

    假處分可以準用假扣押的規定,但假處分裁定原則上並不記載債務人供擔保撤銷假處分,除非有特別情事。不過,債務人可以依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的執行。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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