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ard 2014-6-29 01:09
胡椒粉塗臉,雖可能無罪;但小心!影響健康仍有罪!
[color=navy][b]胡椒粉塗臉,雖可能無罪;但小心!影響健康仍有罪![/b]
林姓男子不滿范姓妻子外出工作、唸書,趁妻子睡覺時,將胡椒粉塗在妻子眼睛、鼻子等臉部周圍,丈母娘看不下去、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認定抹胡椒粉,不構成傷害罪,判決無罪,但可上訴。…判決指出,林某將胡椒粉塗在妻子臉部,害她因劇烈刺痛而驚醒,不過依刑法傷害罪構成要件,須對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的結果,塗抹胡椒粉不會讓生理機能造成傷害,也不致讓健康發生不良影響,因此無法認定有罪。
[color=blue]【[b]疑義[/b]】
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固為刑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惟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論處,仍須有傷害人身體或健康之原因及結果,且原因及結果須具相關因果關係(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48號判例參照;另對於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即屬傷害人之健康);苟有原因,但無身體或健康受傷害之結果(刑法上之傷害罪為結果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83號、97年度易字第1459號、96年度易字第3303號刑事判決等參照),亦難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論處。
本案報導若屬實,本案林某雖將胡椒粉塗在妻子臉部,害她因劇烈刺痛而驚醒,惟塗抹胡椒粉不會讓生理機能造成傷害,也不致讓健康發生不良影響(無身體或健康受傷害之結果),自難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論處。
但若塗抹胡椒粉,而致使健康發生不良之影響,則有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論處之可能,所以,大家還是不要有樣學樣,以免觸法,那就得不償失了。[/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