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ard 2014-6-26 23:06
狗狗半夜「叩、叩、叩」,也會判賠!
[color=navy][b]狗狗半夜「叩、叩、叩」,也會判賠! [/b]
住在公寓大樓養狗要注意了!一名陳姓屋主養狗,但狗每天半夜抓地板,吵得樓下一家四口無法入眠,甚至精神耗弱而就醫。受害人憤而提告,並提出求償一百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全案新竹地院審理終結,法官認為的確有證據顯示狗每天半夜製造噪音,因而裁定被告應賠償樓下卅萬元。新竹縣一名卅五歲的林姓工程師,由於樓上陳姓屋主飼養的狗狗,經常在半夜時抓癢,敲擊樓板傳出「叩、叩、叩」的聲響,讓林姓工程師一家四口半夜難以入眠,雖然林姓工程師多次向樓上的陳姓住戶反映,但並未獲改善,長期下來導致林姓工程師夫妻和子女,上班上課時都出現精神不濟的情形,林姓工程師甚至精神耗弱而就醫。去年十一月間,林姓工程師三次向警方報案,警方也證實的確有噪音,因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出三千元的罰單。不過陳姓住戶反而變本加厲,半夜拖椅子或是以鐵槌敲地板,氣得林姓工程師憤而提告,要求一百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全案法官審理時,樓上住戶則向法院辯稱,樓下林姓住戶經常反映噪音問題,當時也依要求在深夜時段放輕腳步,但大樓集合住宅本來就難免會有隔音不良的問題。樓上住戶還反控樓下住戶,經常亂按電鈴、關閉瓦斯、自來水總開關等方式惡作劇,而且大樓管委會也沒有禁止住戶不能養寵物。不過法官認定樓上住戶的確有製造噪音的事實,並對樓下住戶造成健康影響,法官裁定樓上住戶應賠償樓下卅萬元。但全案仍可上訴。
[color=blue]【[b]疑義[/b]】
按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又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亦云「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是狗狗半夜「叩、叩、叩」,苟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而且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未合。」之意旨,並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之金額。[/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