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ard 2014-6-24 00:03
半夜拿著遺照坐在樓梯間哭泣,很嚇人,但觸法!
[color=navy][b]半夜拿著遺照坐在樓梯間哭泣,很嚇人,但觸法![/b]
台北市一名郭小姐,去年搬到位在士林社子新家,過沒多久,發現住家鐵門遭到破壞,還被潑尿,原來是對面的鄰居,不滿她關門太大聲,影響安寧;而郭小姐覺得很無奈,認為是鄰居故意找麻煩,和對方溝通好幾次,都沒有達成共識,沒想到這名鄰居還在鐵門掛上遺照嚇人,郭小姐不堪其擾,提出告訴。郭小姐一臉倦容,不是沒有原因,因為她一開門,看到的是對門鄰居掛的遺照,照片下,晾著一件外套,旁邊還吊著裝著貢品的小塑膠袋。遭騷擾住戶郭小姐:「就一直起來,整夜睡不下心,就一直起來,然後看一下、看一下。」去年11月搬進士林社子新家,沒想到卻是惡夢的開始,今年2月,自家大門被鐵條戳破洞,郭小姐裝了隱藏式攝影機,對著門口拍攝,要抓兇手,卻意外拍到了鄰居朝自己門口潑尿,4個月潑了6次,這次更誇張,半夜拿著遺照坐在樓梯間哭泣,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竟然只是為了這個原因。郭小姐:「那個根本就沒有很大聲,他就說我關門很大聲,而且反而是他自己三更半夜很吵。」附近住戶:「很大聲,樓下都聽得到。」涉嫌騷擾郭小姐的鄰居不在家,沒辦法第一時間了解,是否真是因為關門的聲音,才引發糾紛,郭小姐因為租約還沒到期,只好繼續住下來,已經蒐證對這名李姓鄰居提出告訴。
[color=blue]【[b]疑義[/b]】
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即謂「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是本案報導苟為事實,本案郭小姐也確實有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而且情節重大,本案郭小姐的鄰居(被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縱使本案郭小姐的鄰居(被害人)不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得向警察局檢舉,由警察局審究事實後,依社會秩序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理。
本案郭小姐的鄰居,真的有必要掛遺照、潑尿騷擾、半夜拿著遺照坐在樓梯間哭泣,以至於違反社會秩序法第90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第63條第1項第6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等相關規定,而被處罰嗎?
其實,處理問題,並非一定要以暴治暴,理性溝通與協調,反而更能解決糾紛;縱使要以牙還牙,還是應走法律制度給予之救濟管道為宜。[/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