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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tutty 2014-6-18 01:21

孩子交友不慎,脫離家庭—家長告上法庭(刑法上的「略誘罪」、「和誘罪」)

[color=navy][b]孩子交友不慎,脫離家庭—家長告上法庭(刑法上的「略誘罪」、「和誘罪」)[/b]

暑假快要到了,很多家長或許正在為「子女的暑假該如何過」傷腦筋。今天我們要談一個「網咖風潮」所可能帶來的問題。」   

暑假快要到了,很多家長或許正在為「子女的暑假該如何過」傷腦筋。今天我們要談一個「網咖風潮」所可能帶來的問題。」

網路科技虛擬世界,是目前許多在學子女們生活中、學習中不可或缺的。以「上網聊天」為例,跟誰聊?聊些什麼?除非家長們從頭到尾陪著孩子們,否則「粉」難控制網路上「天南地北」的話匣子。

“小霖”今年未滿十六歲,還是個國二的學生,平時很少交朋友,在家長的允許之下,在功課做完之後,可以在家裡透過網路的聊天室,與網友們聊天,因而認識了一位名為“戰士”的網友,聊呀聊,「什麼!你媽也管你太嚴了吧!」,就這麼一句話,讓小霖覺得自己確實像是一隻籠中鳥,真想找個機會,解脫於家長的「筋箍咒」。「你想不想出來,我帶你去一個很好玩的地方」戰士給了小霖一個好奇心的想像空間。小霖猶豫了一陣回答說「我媽一定不准的。」戰士又說「做個男子漢,就不要管那麼多啦!」小霖就被戰士一句句的誘引之下,把自己的聯絡方式留給了戰士。某一天,戰士就與小霖約了一個放學的時間,由戰士帶小霖去那個很好玩的地方,去過了一次之後,戰士幾次的邀約,小霖都背對著家長偷偷的溜去赴約,於是膽子就越來越大,回家的時間也就越來越晚,反正戰士都會替他編很多理由欺騙家長,甚至於去那裡也聯絡不上。

問題終於來了,有一天小霖竟然沒有回家過夜,家長焦急了一夜,期待著第二天小霖會自己回家,或是自動去上課。不料,學校也來通知家長「小霖沒有來上課」,這時候,小霖的家長才知道事態到了不得不處理的地步了。

以上這個小小的故事,讓我們藉由它來簡介刑法上關於妨害家庭罪章中,有關「略誘罪」與「和誘罪」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三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準略誘)

何謂「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之方法,違反被誘人自主之意願,使其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何謂「和誘」?指得被誘人同意,使被誘人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上述刑法的規定,之所以以被誘人未滿二十歲為對象,主要是因為法律上認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並不具備完全自主的能力,必須受到家長的監護。如有人侵害了家長的監護權,即可依其侵害手段的不同,分別論以「略誘罪」或「和誘罪」。

以上面這個故事為例,我們假設幾個狀況,分析其可能構成的法律問題:

1.若戰士是以強暴脅迫之方法(例如「毒品控制」「幫派組織」「或其他類似之手段」)使小霖脫離長家的監督者,即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略誘罪」。

2.若戰士並非以強暴、脅迫的方法,而是「誘使」小霖「合意」離家出走,致使其脫離家長的監督,即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和誘罪」;但小霖未滿十六歲,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以略誘論」,依據同法第一項之規定論處。
事實上刑法“略誘罪”、“和誘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監督權」,並非被誘人。因此,略誘罪與和誘罪之告訴權人,依法應為被誘人之家長。但是,以上述這一則故事為例,被誘人小霖雖然表面看起來是受害者,不過小霖有可能讓自己成為參與他人犯罪的份子之一,甚至於被他人利用而被當作是實施犯罪的工具。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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