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tutty 2014-6-18 01:20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期限怎麼辦
[color=navy][b]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期限怎麼辦[/b]
通常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已經超過勞基法的「勞工請假規則」期限,因病情的需要必須向公司提出「留職停薪」的申請時,大部分的雇主都會不同意,往往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將勞工資遣。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以上所說的一年是以實際的一年為準,超過期限時,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得」予以留職停薪是指勞工可以選擇要留職停薪或不要留職停薪,因為主控權在勞工,所以選擇權也在勞工,並非由雇主單方面決定。何況勞基法第一條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所以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工一旦提出留職停薪時,雇主應予准許,而留職停薪期限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的規定,以一年為限。
但是如果勞工超過留職停薪期限後,縱然勞工並無表示上班意願,雇主也不能因此解雇勞工,再加上勞基法並沒有留職停薪後如何處理的相關規定,建議雇主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載明留職停薪後相關的處理事項。
針對這個問題,法院有一個判決可供參考,那就是勞工留職停薪後,無表示上班意願,但經雇主催告後,超過三天,雇主即可解雇勞工。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