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tutty 2014-6-18 01:19
網路安全,豈可輕視
[color=navy][b]網路安全,豈可輕視[/b]
近代科技發展最迅速的莫過於電腦,蘋果電腦在1976年生產的第一代電腦主機板一百台,目前碩果僅存還可以操作的只有一台,去年的六月間舉行拍賣,卻被人當成古董般用高價三十七萬四千美元拍走,成為科技界的佳話。
自蘋果第一代到目前被不少蘋果迷瘋想擁有的ipad精密電腦,只有短短三十六年的歷史。在這三十多年間,不少科技人絞盡腦汁,全力投入研發,三不五時都有推奇出新的產品展現在我們眼前。在他們不斷地努力下,今日運用單指神功執行指令的新技術,不久可能會為眨眨眼就能接受指令的電腦所取代。
電腦在今天已成為日常生活的重要工具,社會大眾對電腦的依賴性與日俱增。一台家用電腦若不連線運作,不問電腦功能多棒,充其量只是發揮本身功能而已,但一旦與網路連上線,只要操作得宜,您的電腦就能為您擷取大千世界裡形形色色的知識和資訊。只是天下事有利必有弊,您可經由電腦在網路上任意取得他人的知識和資訊,同樣他人也可以利用電腦在線上取得您的資訊。這在正常互通有無的交往下,本來是好事一樁。不過,在別有用心者的眼中,一些已經公開的資訊並不夠看,他們想要的是他人電腦存儲的秘密資料,甚至運用各種技術侵入他人的電腦,使它無法運作或經由網路來操控這台電腦,這些恣意破壞他人電腦,攫取電腦內重要資料,或將內容刪除或變更,導致電腦使用人受到重大損害。世界先進國家對於此種侵害他人電腦的行為,都有處罰的規定。我國近年來在科技建設方面所作努力,素為各方所稱道,只是在網路安全方面卻沒有跟上時代,對一些利用網路侵害他人電腦的行為,並無適當的專用罰則可以防制。主管機關法務部為此積極進行修法,參考國外的立法例以及國內實際需求,研擬在刑法中增訂電腦犯罪處罰專章,來維護網路安全。經過各方努力,艱巨的修法工作終在九十二年間完成,並經 總統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自這天開始,刑法分則就多了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和六條對付電腦犯罪的法條了!
這次增訂的法條,第三百五十八條是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條文的內容是這樣的:「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增訂的立法理由,是指「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就條文內容分析,可得三種犯罪態樣:第一種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罪。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所謂「無故」就是沒有正當理由,如果受到帳號密碼使用者的委託或者允許進入電腦辦事,那就不是「無故」了。至於什麼原因得到他人的帳號密碼,則非所問。所以在網咖中偷瞄鄰座輸入的帳號與密碼,將其牢記在心,或者所玩電腦的前手忘記將帳號密碼刪除,憑記得或存留的數字,輸入自己所玩的電腦,就犯了這條罪,如果利用這些密碼數字,進一步將他人帳戶內的虛擬金錢,移入自己帳戶內使用,又成立了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竊盜罪。
第二種犯罪態樣,是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罪。由於電腦病毒猖獗,通常電腦使用人除了電腦應用軟體所含的保護措施以外,都會加裝各種防毒軟體用來防止病毒入侵,這些防毒軟體,屬於電腦保護措施的一種。如果自持電腦技術高超,有「駭客」水準,刻意去破解他人電腦的保護措施,順利「達陣」成功,就為自己帶來這個罪名。第三種犯罪態樣是利用電腦系統漏洞侵入罪,這罪的構成不以自己有積極行為為必要,而是利用他人電腦系統本身的漏洞,達成入侵目的,這罪的保護範圍,除電腦本身以外,還及於附加的相關設備,像外掛的硬碟,印表機等都在保護之列。
第三百五十九條是破壞電磁紀錄罪。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所稱的「電磁紀錄」,依刑法第十條第六款的立法解釋: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由此解釋來看,電腦所存檔的資料,不論是文字、符號都是電磁紀錄,不是電腦使用者使用任何方法將q腦內的電磁紀錄變更,就成立這罪。
第三百六十條是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法條的規定來看,所干擾不只是他人電腦,單純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也同樣成罪。
第三百六十一條是加重其刑的規定,用上述的犯罪方法對公務機關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來犯罪,依本條的規定,要加重所犯的罪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是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條文是這樣規定的:「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罪是結果犯,必須已將軟體用於犯罪才會成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是告訴乃論的規定,犯本章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的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的罪是不告不理,犯罪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不會主動偵查起訴,而且提出告訴以後,在第一審法院判決以前還可以撤回告訴。犯罪的人只要與犯罪被害人和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