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ny 2008-12-17 23:01
街頭飆車、械鬥是真英雄嗎黃柏銘
黃柏銘
凌晨三點多,救護車在馬路上來回不停的穿梭,警方也在四周拉起了封鎖線。只見多輛機車倒在地上,散落一地的碎片,以及四處噴濺的鮮血,顯示有重大意外發生。最後一個被抬上救護車的年輕人,在救護車到達前已經沒有生命跡象,警方在他的皮包中找到他的身分證,姓名欄上寫著「何小強」。
何小強,今年十七歲,是六法高工三年三班的學生。小強在學校裡就是一個令老師頭痛的問題學生,四處惹是生非,每次一到假日,小強總是和朋友騎著改裝的機車在市區的道路上競速。
這一天晚上,小強一行人大約三四十人各自騎著改裝機車,在市區中高速蛇行奔馳,路人見了紛紛避讓,生怕遭受無妄之災。小強一行人看見大家避之唯恐不及的模樣,行徑更是囂張,不僅在路上來回奔馳,甚至霸占了整條道路。
就在這時,突然有另一批駕駛改裝汽車的青少年,從對向車道呼嘯而過,有意向小強一行人挑釁。小強一行人立刻騎車追趕這些向他們挑釁的青少年;雙方在路上互相叫罵、競速。隨著衝突越演越烈,場面也越來越火爆。不料,這些駕駛改裝汽車的飆仔,竟然開車衝撞小強等人的機車,小強和其他夥伴連人帶車被撞得馬仰人翻,有的人失速撞上路旁的電線杆。雙方隨即拿出預藏的鐵條、球棒、西瓜刀等武器,在街頭爆發第二波的衝突。住在附近的居民看見這情況,趕緊打電話報警,警方立刻趕到現場處理。
請問:小強和其他駕駛改裝汽車的青少年,各自必須負起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小/教/室
臺灣的飆車歪風盛行的程度,簡直不可思議。電視新聞幾乎天天都有飆車族逞凶的新聞,而其中最令人膽戰心驚的就是飆車族之間的街頭械鬥;報章雜誌中也經常見到許多年輕的生命,因為這樣橫死街頭,令人不勝欷歔。
案例中,這些飆車族騎乘或駕駛著改裝車輛,在道路中超速蛇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罰;另外,開著汽車的飆仔盤據街頭造成道路壅塞,對往來的車輛造成相當的不便和危險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這些飆仔更在街頭中以車輛相互衝撞,甚至利用足以致命的武器相互攻擊,更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殺人罪」,或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
奉勸血氣方剛的青少年朋友,別因為一時的衝動,而毀了自己和他人的一生。
法條1分鐘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