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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 2008-12-16 10:08

公然聚賭算不算違法

  傍晚,小翔和大強坐在學校附近的公園裡,聚精會神的看著手上的雜誌。「大強,42、35、21這幾個號碼,你覺得怎樣?」小翔自信滿滿的問大強。
 
  吳小翔和林大強今年十七歲,是六法高中二年三班的同班同學。兩人平日在學校就以好賭出名,舉凡擲骰子、象棋、撲克牌,甚至猜拳等樣樣來,可以說是「賭性堅強」、無所不賭;所以小翔和大強兩人在同學間素有「賭國雙俠」的封號。每逢六合彩開獎日,兩人一定會聚在一起共商大計;不過因為之前已經連續「槓龜」了好幾期,所以這一天的討論格外的謹慎和熱烈。
 
  就在小翔和大強為了下注的號碼爭辯不休時,突然發現前方的大樹下聚集了一堆人,這種情況引起了兩人的好奇,於是決定上前一探究竟。「快!快!快!下好離手!」兩人才靠近,就聽見下注的吶喊聲。原來,人群所包圍的正是一個小賭攤;賭攤的老板阿進,人稱「賭神」。每天下午,阿進都會在公園裡擺攤,以擲骰子比大小的方式,供人賭博。小翔和大強當然不會放過這個好機會,二話不說就跟著下注。或許是老天可憐他們已經「槓龜」多次,所以小翔和大強的手氣真是好得不得了,就這樣連贏了不少盤。不料,就在兩人得意忘形時,早已暗中觀察多時的管區警察,突然出現在公園四周。

  最後,小翔和大強還有在公園聚賭的其他賭客,一併被帶回警局處理。

  


請問:賭攤老板阿進和小翔、大強以及其他的聚客,各自觸犯了哪些刑事責任?

 

法律小教室

  在公園或其他公眾場合,民眾公然聚賭的情形似乎很常見。這種行為不但有礙觀瞻,同時也妨礙了其他民眾的生活空間和安寧。

  事實上,像案例中的小翔和大強在公園聚賭,這種在多數不特定人出入的場所賭博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兩百六十六條的「普通賭博罪」,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用於賭博的器具、籌碼,不論是不是屬於犯人所有,一律沒收。至於阿進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更可能構成刑法第兩百六十七條的「常業賭博罪」。

  生活中的小賭注,有時的確可以聯絡情感,不過,如果像案例中的主角以賭博為業,甚至把它當成致富的方法,最後可能導致家破人亡。所以奉勸大家:賭,還是少碰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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