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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 2008-12-15 20:51

丟石頭 闖大禍-間接故意的定義

文/馬培基

  還在念國中的小胖、阿豐兩人經常在外面閒晃,只要在路旁看見野貓、野狗,馬上撿起石頭比賽誰丟中野貓、野狗的次數多。
 
  這一天,小胖、阿豐騎著腳踏車追逐一隻野狗來到高速公路上頭的高架橋,兩人在橋上看著來來往往快速行駛的汽車,竟然突發奇想:在陸橋上比賽用石頭擊中汽車的次數。兩人收集了大大小小的石頭後,開始拿起石頭往下面的高速公路丟。當天,阿光一家五口搭乘爸爸駕駛的汽車一起到南部旅遊,正當阿光一家所乘坐的汽車行經小胖和阿豐站立的高架橋下,阿豐拿起一個如拳頭般大小的石頭,瞄準阿光家的車子往下丟。石頭打破了汽車的擋風玻璃,擊中阿光爸爸的頭,導致阿光的爸爸當場死亡,阿光和家人也因為汽車失控,撞上路旁護欄,分別受到輕重傷。


  


請問:阿豐的行為造成小光的爸爸死亡和小光一家人受傷,他該負起哪些刑責?至於小胖,無罪嗎?



 

法律小教室

  案例中,阿豐拿石頭丟阿光家的汽車,導致阿光的爸爸死亡,阿光和家人受傷。雖然阿豐當初的目的是要丟汽車而不是丟人,不過阿豐應該知道在高架橋上將石頭往下丟,可能造成汽車駕駛和乘客的傷亡,卻依然不顧他人的安危丟擲石頭。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阿豐對於阿光爸爸的死亡以及阿光家人受傷的結果屬於「間接故意」,所以阿豐的犯行分別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

  至於阿光家的汽車是被阿豐丟的石頭擊中,小胖也要負責嗎?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兩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謀議並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者,就是「共同正犯」。另外,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換句話說,我國刑法規定,在數人謀議要共同犯罪的情況下:1.如數人都親自實施犯罪,屬於共同正犯。2.如其中一些人實施犯罪,另一些人指揮犯罪、把風或實施其他犯罪以外的行為,也屬於共同正犯。也就是說,小胖和阿豐兩人為共同正犯。兩人事先謀議以石頭丟擲汽車,還共同收集石頭,雖然汽車是被阿豐用石頭擊中,但是小胖對於阿光爸爸的死亡,還有阿光一家人的受傷,同樣要負起殺人罪和傷害罪的責任。
 
  未滿二十歲的小胖和阿豐兩人及他們的父母親,都要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對阿光全家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本文作者現職為檢察官)

法條1分鐘
◎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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