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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ya 2014-5-20 00:31

刑事法院不再成為討債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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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欠債不還的事情,尤其是債務人〔逃匿無蹤、避不見面〕的情形,很容易就會被連想為〔詐欺〕。債權人就是仗著一句〔如果對方不是詐騙,為什麼要躲債呢?〕。因此,倒債的情況越多,法院所受理的詐欺案件就相對的增加。但是,詐欺是屬於〔故意犯〕,無所謂過失,因此,要證明倒債之被害結果,是因為債務人有詐欺的意圖及行使詐騙的方法所致,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罪責才有成立的可能,所以對於債權人而言,要證明債務人有詐欺的故意,可說是件困難的事情,正所謂一句法諺〔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無法證明債務人有詐欺之故意,刑事案件自然就無法獲得預期的結果。

再則,刑事訴訟在講求證據論罪的情況下,是不能單純以推論的方式認定事實,若無證據顯示出犯罪的事實,自然也就不能對被告論罪科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既定有明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第三百零一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第二百五十二條亦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均彰顯出證據在訟爭程序上的重要性。

然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規定有「被告有到庭的義務」,否則程序就無法有效進行,因此,對於涉嫌重大之被告,拒不到庭,或有逃匿的情形,就可以用〔拘提〕或〔羈押〕的方式,強制被告到庭接受訊問,因為此項〔被告應到庭義務〕的程序措施,就成為債權人經常用以作為討債的方法,除非被告顯然無罪,否則刑事案件通常都會待被告到庭陳述後,才能進行偵審程序,即所謂〔刑事逼迫民事〕,就是這個道理。

但是,刑事逼迫民事的方法,久而久之就成為司法單位的負擔,為了解決債權人「以刑逼債」導致檢察官工作量激增的問題,目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將此類案件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於九十年二月一日起,開始針對此一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之改進,提出解決方案及簡化處理程序,目地是為了使檢察官更有時間去處理真正的刑事訴追,有效打擊犯罪。在此項方案措施中作法,是檢察官如確認是民事私權爭執,即所謂之〔以刑逼債〕者,將可直接為不起訴處分。對於這項措施,目前只是〔試辦階段〕,由全國各地檢署同步試辦六個月。

其實,債權之所以會以刑逼債,無非是因為(1)以往息事寧人,暗吃悶虧的觀念,已經改變了(2)民眾法律知識的增加,權益保障的意識抬頭(3)惡性脫產的敗風,導致民事訟爭形同廢紙一樣,對債權人無實益(4)社會重大經濟犯罪的防患措施不足,教育不夠,受害人動輒與此做連想。

法務部此項措施的其中一項理由〔司法資源合理化〕,認為檢察官的工作重點應該是在〔危害治安暴力、動搖國本等黑金案件〕,作者認為,若法務部僅由檢察官工作的量化做評估,以單面角度來思考,恐怕仍然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因為治安的改善是先決問題,司法只是後續的補救,治安問題不改善,社會觀念不教育,此種〔司法資源合理化〕的說法,只能說是一種將案件做輕重劃分的暫時性措施而已,會不會反而讓司法人員或是司法警察,對於輕度案件,做過多的主觀實質認定,反而有害被害人的權益?

另外,法務部希望透過這種轉變,讓民眾藉此教育民眾對於交易風險與慣理措施運用,例如:(1)由專業律師的參與,擬訂妥當的契約,由律師見證或經法院公證,做到事前防患的措施(2)非訟措施的時機,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與信用,必要時為〔擔保執行/假扣押〕,避免脫產,保障債權的實現。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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