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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oa 2010-6-29 09:15

闖民宅只為喝水?鬼扯!扭送法辦

[size=16px][color=navy]新聞:某日上午,家住瑞芳鎮逢甲路的林姓屋主在自家2樓睡覺,被突如其來的腳步聲驚醒,他出去一看,就發現這位陌生的32歲蘇姓男子在家中鬼鬼祟祟找東西,於是他就大聲斥喝對方,蘇嫌形跡敗露後,竟然也不慌不忙的向屋主表示,自己因為口渴才闖入家中要討杯水喝,如此離譜的說法當然不能讓人接受,當場就被民眾扭送警局。偵查隊的刑警們看到蘇嫌又來報到,便稱也正在偵辦蘇嫌竊取計程車內零錢的案子,沒想到他又來了。警方偵訊後將今天的案子依刑法竊盜未遂罪移送基隆地檢署,另外竊盜既遂的案子則函送檢方偵辦。 [color=#000000][/color]

又不是在古代,行腳趕路,向經過的尋常百姓家討個水喝,這位蘇賊也真是搞笑!如果說「想借個廁所」,或許還有人會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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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講到「借廁所」這種情形,在刑事法的理論及實務上,倒是有討論過,比如:一個路人因為尿急,周圍都沒有公廁,也沒有可公然入內上廁所的速食店、電影院、小吃店等時,可不可以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為避免自己身體的緊急危難,來主張「緊急避難」,以衝入民宅廁所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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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形,多數是採否定見解,因為要主張此種「阻卻違法事由」,必須是在具備最後手段的要件下才行,上廁所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兩者之間,前者要保全的利益,還沒有辦法大過後者所要保護的。 [color=#000000][/color]

拉回到本則新聞案例。 [color=#000000][/color]

蘇姓男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其目的是要竊取他人的財物,只是運氣不太好,被屋主發現。由於他已經著手在四處搜尋財物了,已經達到竊盜取財罪的著手階段,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不過未遂的情形,是可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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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來說,若真如蘇男所言,他真的是口渴想要喝水,依照上述借廁所闖民宅的案例,恐怕也是會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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