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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ave 2014-5-13 00:05

街頭裸體抗議,公然猥褻?

[color=navy][b]街頭裸體抗議,公然猥褻? [/b]

最近某報紙刊出探討「西方國家的街頭裸體抗議,是否為臺灣社會所容」的新聞,接著某法律界人士提出「街頭裸體抗議,係違反公然猥褻行為」的論法,本文對此提出如下看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之行為」,依法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該法所立之理由,應係指足以引起他人性的連想,或足挑起他人性慾之猥褻行為,且屬公然者而言。單純的所謂露二點、露三點的裸體抗議,無非是引起他人對訴求主題之注意,是否足以使人有性的幻想或連想?層次上應有所區別,非一概而論。除非法的客觀價值認為,臺灣社會之人民,較容易性衝動,見人裸露私處、穿著清涼,就容易性連想,用這樣的邏輯思考驗證「凡裸露者均與A片的性目的內容劃上等號,概論以公然猥褻」,此乃法價值論之狹隘危險。
  
我們舉個「裸奔」的問題,最高檢察署座談會暨65.1.16台65刑(二)函字第074號函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稱之猥褻,通常情形係指姦淫以外,在主觀方面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在客觀方面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感之行為而言。至若並無正當理由,而暴露一般人所不得見之身體之一部或全部,足以損害目睹者之貞潔感,或引起其憤激等破壞公序良俗之行為,亦應屬之。本件裸奔,為係於公共場所並有上述猥褻情形,且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情形下而為之者,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處罰。」
  
再論,某男趁道上行人稀少,於某女面前突然裸露下體,其行為是否違法?該如何論處?(檢察機關58.1.25研發字第003號意見)該男行為既分別觸犯違警罰法(已於80.6.29廢止)及刑法....。
  
再思考一種情形,清涼檳榔西施,若隱若現的穿著,是否屬公然猥褻?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之裁判,引生不少爭論。不過,公然「三點全都露」或「露出體毛」幾乎已形成構成公然猥褻之多數定論。

我們從「裸奔」與「任意在他人面前裸露下體」的行為來看,綜合檢察機關的論罪看法,是「無正當理由」、「在公共場所」、「暴露一般人所不得見之身體之一部或全部」、「足以損害目睹者之貞潔感,或引起其憤激等破壞公序良俗之行為」。街頭裸體抗議,是否完全符合上開所列之主客觀要件?就犯罪之目的性而言,似仍有商榷之餘地。何況,公然猥褻與強制猥褻的「猥褻」定義,程度上似有所不同,實令社會難以適從,且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作者並不積極主張裸體抗議,無非藉由本文中的社會裸露,強調「法律的價值觀,唯有抽絲剝繭後,才能得出合理客觀的結論」。反觀當今依「法」為旗、搖吶呼喊的政府,時有禁止他人反言的情緒與激動,斥責他人對當權行政措施或權力措置的抽絲剝繭與建言是政治迫害,試圖扮演外衣穿的是「法」,內裡包裹的是「權」的政治秀。甚至於是手裡拿著法典,嘴裡說的卻是另一套自我麻醉的說「法」,所以有人說「政治是無法無天的權力分配」,諷刺那些自認為一手遮天的權力者,騙得了一時,卻騙不了一世,站得住一腳,卻踏不了穩健,權貪眛法的技倆,躲得掉一時,卻逃不過法律正義。索性,臺灣的政府,在改朝換代後,能夠見到法律出現了正義的光芒,鞭擊到了惜日的權貴,但是否只是「抓抓爪牙」,終究不敢「搗入虎坑」?弒目以待了!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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