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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ave 2014-5-13 00:05

撒胡椒粉脫逃,刑責非輕

[color=navy][b]撒胡椒粉脫逃,刑責非輕[/b]

近幾年來,我們社會的治安情形,三不五時總會出現一些不尋常的狀況,引起一些負面的話題。在電子媒體日以繼夜反覆猛力傳播下,好像壞事整天都在不斷發生,難怪社會大眾豎不起大拇指對我們的治安說聲「讚」。

對於當前的社會治安,我個人一直是自我感覺「良好」。這種感覺的形成,基於下列兩種理由:第一,我居住在建商售屋廣告詞中所稱的「文教特區」內,重點既在「文教」,就缺少了帶動繁華的商業氣氛,燈紅酒綠的浪漫場所少了,也就不見熙來攘往的人潮。閒人少了,那些違法亂紀的事情也就跟著少了,呈現眼前的,都是一片祥和!第二,我過去大輩子人生,幾乎都與法庭的活動有關,小小的法庭,整日裡都在上演一幕又一幕人間百態的真實劇目。那些在社會上不可一世的兇神惡煞,一旦走進了法庭,也都會暫時收歛起原來面目,不敢有所囂張。法院法庭秩序的維護,除了審判長法官的法檯席前面擺置一塊「驚堂木」,必要時拍它一下,顯顯法律賦予法庭秩序維護者的權威以外,在刑事庭只依賴一位不帶武器法警在庭內走動巡視,看看有沒有人不遵守法庭秩序;有人犯提解的時候,多了二位解送人犯的法警;民事庭則連一位站庭法警都沒有。多年以來,法庭都在無為而治的狀況下相安無事,沒聽說有人敢在法庭中撒野。由這些小地方可以看出國人都能尊重法律,遵守秩序。因此,個人就將法庭秩序的良好,列為觀察社會治安的指標之一。不意這個指標,在四月十八日遭到破功。

據新聞報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十八日上午審理黃詩斌、麥記豐、邱振邦、鄭世雄共同犯下的強盜案,法警先到高雄監獄借提已發監執行的受刑人黃詩斌與麥記豐二人,另向高雄看守所提到在押的被告邱振邦,這三人一同在第四法庭接受法官唐照明的訊問。庭訊結束,唐法官低頭在審理單上書寫下一步驟的決定之際,坐在被告席中央的黃詩斌突然從褲子口袋中抓出一把胡椒粉,二話不說劈頭就撒向前方擔任戒護工作的法警,然後跳過欄杆,迅速向位於法庭右側的迴避門奔去,正好經過公訴人席旁邊,坐在席位上的檢察官順手一抓,抓住奔跑中的黃詩斌外套,減緩了逃跑的速度,還讓黃犯的頭撞到了門橫。坐在一旁的麥記豐這時也乘隙逃向右側的迴避門,在場的人眼睛雖然受到胡椒粉的刺激,仍然合力奮不顧身上來將兩名脫逃的犯人制服。稍後在麥犯的褲袋中也搜出未及拋撒的大量胡椒粉。利用胡椒粉脫逃並沒有得逞,現場搜集到的胡椒粉中,都夾雜有蔥花,因此判斷這些胡椒粉應該來自泡麵的調味包。未來這兩人除了在監獄執行中的刑期以外,還得負起利用胡椒粉脫逃的刑事責任。

監獄方面調查,讓人睜不開眼睛的胡椒粉,的確來自泡麵,數量該在一百小包以上。可見這兩人策劃利用胡椒粉脫逃,已有一段相當長的日子。獄方並表示:受刑人提解到法庭應訊當時,雖然有搜身檢查,但這兩人是將胡椒粉塞進肛門內夾帶出來的。所以沒有搜到,未來要加強檢查,要受刑人多做幾下蹲下與上跳的動作,肛門中夾有物件該會掉下來。不管亡羊補牢的工作如何加強,我個人心目中的法庭安全指標已被戳破,只好另立新指標了!

有人也許覺得人一生下來都是毫無束縛,上天就賦予百分百的自由,要哭就哭,想睡就睡,誰都無法強制他。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開宗明義即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為什麼有人會被關進監獄,被高牆與外界阻隔。為了想爭取自由,進行自力救濟,離開那沒有自由的地方,結果是人沒有逃成,還得吃上刑事官司,這樣的後果難道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權的本旨嗎?持這種看法的人固然有他的道理,但是人只是從屬在社會中的一份子,一切行動應該以社會公眾的利益為目的。因此憲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憲法法條所列舉的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就這憲法法條文義反面的意義來解釋,只要合予法條所列舉的四項事由中的一項,立法機關是可以制定法律來限制人民的自由。上列二名受刑人涉犯的刑法脫逃罪,是立法機關根據國家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目的是在維護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與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的本旨並不相悖,就不生違背憲法的問題。

刑法上的脫逃罪,是懲處破壞國家拘禁力的犯罪,國家可以行使的拘禁力,也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可以行使的拘禁力的法律,在刑事部分,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逮捕、拘提、羈押與執行的程序;民事方面:有強制執行法所規定拘提、管收程序;行政處罰方面,有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處罰拘留程序。

自行脫逃罪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分為普通脫逃罪與加重脫逃罪兩種犯罪類型,普通脫逃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二:第一,必須是依法逮捕、拘禁的人。也就是這個人被逮捕、拘禁都有法律上的依據。第二,是以自力脫離公權力的監督。加重脫逃罪是指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用強暴脅迫手段脫逃。像用撒胡椒粉的手法脫逃,就成立加重脫逃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脫逃並未成功的未遂犯,依同條第四項的規定,也要受到處罰,只是可以減輕其刑而已!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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